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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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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

一、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残疾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我区共有残疾人3.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8%。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已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残疾人事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着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

(三)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加快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和农村残疾人中的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的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和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畴,特别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残疾人。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通过劳动监察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等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区政府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每年在彩票公益金受益额中安排20%作为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同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支持参与残疾人公益事业。

(六)健全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农民安居工程要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减免相关规费。对城镇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无房户的残疾人家庭按保障面积发放租赁补贴;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等项目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安置时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并适当提高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费。

(七)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的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实行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50元的优惠政策;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且五年内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首次发生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每增加一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对农村重度贫困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资助,在同病种报销中适当增加残疾人的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补助后,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办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区级以上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

(八)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政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假肢、矫形器装配,精神病患者治疗、住院,脑瘫、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及聋儿验配助听器等项目纳入各类医疗保险范围,并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九项医疗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合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并适当提高费用报销比例。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增加。加强康复机构和康复网络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成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办卫生院和村要设立康复站。鼓励社会康复机构和民办机构参与康复服务,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服务内容,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人员培训,将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医疗人员培训计划。

(九)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十)扩大残疾人教育覆盖面。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将民办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纳入免费体系,保障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收义务教育,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对接受高中及大、中专教育的特困残疾学生提供助学救助,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和中、小学阶段的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和倾斜。加快特教学校建设步伐,“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设立培智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社、教育、扶贫等部门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参加,并减免培训费。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必须按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采取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地税代收。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对当年毕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未实现就业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政府在公益性岗位中给予安置,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鼓励、扶持和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福利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建立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政策措施。创建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种免费服务。

(十三)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成立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院所,制定扶持残疾人托养优惠政策,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2015年底建成区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十四)加强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政府优先立项、加大资金投入和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特殊教育、寄养机构和设施。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的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快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要健全机构、完善功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的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服务站,开展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技能培养、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

四、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五)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格落实有关无障碍设施的法律法规,加快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改造,对新建、改建公共设施的设计、工程验收,要由规划、城建、残联共同审核无障碍设施。教育、交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特教学校、旅客车站、等区域的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各公共场所及停车泊位要有明显的无障碍设施标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参加各类评奖。

(十六)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逐步在区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机制,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积极参加国内外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活动和“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的“一帮一送温暖”、“干部与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等扶残助残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宣传、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助先进事迹。

(十八)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加强对残疾人思想教育,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在残疾人群体中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特别是社区、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广大残疾人适应时代要求,积极面对现实,依靠自己,自食其力,自主创业,以实际行动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九)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区残工委每年要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区司法局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十)认真做好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立明显标识。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鼓励和支持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区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区残联为主导,办事处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做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

(二十二)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区委要加强残联干部双管工作,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征求上一级残联党组的意见,残联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残疾人领导干部。要选拔优秀残疾人充实各级残联干部队伍,适当提高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加强残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残联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残疾人工作者,造就一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队伍。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政策上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坚持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力度。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按当地残疾人总数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五)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残疾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残疾人工作,努力推动残疾人事业迈上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