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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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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

一、增强农业污染减排工作的使命感

“十二五”期间,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而畜禽养殖业则是农业污染减排的主攻方向,也是水污染物减排的主攻方向。各镇(街)、农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农业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环保“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把农业污染治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减排工作任务。

二、明确今年农业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

(一)农业污染物减排总体目标

根据《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政综〔〕89号),我区年减排目标任务是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氯(SO2)、氨氮化合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年减少3.0%(其中农业COD减少5.5%以上)、2.8%(其中农业NH3N减少5.5%以上)、0%、0%。

(二)削减畜禽养殖排放总量

年底前,全区各镇(街道)通过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根据“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会议”公布数据,我区年生猪出栏数为60.129万头,须治理的生猪数量达18万头以上,具体各单位养殖治理任务书见附表。

三、落实治理农业污染减排的相关工作

(一)明确“三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厂必须全部关闭、搬迁。

2、禁建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并坚决取缔违章建设及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区内现有养殖场必须按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或采用生物发酵床等减排技术,实行“牧沼果”、“牧沼鱼”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排污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适度养殖区要坚决取缔违章建设及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区内现有养殖场必须按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或采用生物发酵床等减排技术,实行“牧沼果”、“牧沼鱼”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排污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新建养殖场按相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

(二)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1、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

严格落实《区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督查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回头看”督查和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动态,对禁养区的养殖反弹现象,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要结合督查、巡查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消除禁养区老百姓的侥幸心理,对群众举报、监督发现的养殖反弹现象,要逐一登记跟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除到位。严格落实督查上报制度,各镇、街道及农场每月3日前要将上个月巡查情况汇总上报到区农业局。

2、强化禁养区外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全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尿液和污水处理方式必须符合“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核算细则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且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予计算减排量;沼渣、粪便用于生产有机肥,不能提供粪便进场单、有机肥出库单、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不予计算有机肥生产部分的去除量;通过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等清洁养殖方式减排,不能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不予计算去除量。

(三)抓好辖区内养殖场综合整治

⑴生猪存栏500头以下的散养户和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每15m2猪舍配备1m3沼气池、1m3生化池的要求配备治污设施,同时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模式、干法清粪等方式,实现粪水还田。

⑵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通过采取改进养殖方式(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且所产生的废物、废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建设治污设施(雨污分离、清粪方式、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及污水处理等)等技术措施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采取干清粪收集、尿液沼气池发酵、沼液生活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或灌溉回田利用。取得省发改委、农业厅项目扶持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养殖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年底前必须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

年底前,各镇(街)、农场应当参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方案(暂行)〉的通知》(农能〔〕277号),狠抓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应占当地养殖总量的30%以上,对不按规定减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要依法责令关闭。

(四)开展养殖业排污费征收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关于征收生猪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要求,依法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由区环保局委托各镇(街)征收,统一上缴财政,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环境治理。

四、强化农业污染减排的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减排主体责任

各镇(街)、农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加强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严格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落实减排措施、完成减排任务或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为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各镇(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关停整顿或予以拆除;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排污量测算,做好委托各镇(街)对养殖业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依照养殖业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调整征收标准;负责对无条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配合有关部门及镇(街)做好该养殖场的整治工作。

区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镇(街、农场)及区直有关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