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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疗机构债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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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疗机构债务意见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按照“明确责任、财政奖补;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风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

(一)明确责任、财政奖补。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将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的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化债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历史债务。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方案和目标,逐步化解。核实后确需支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筹集的政府化债资金支付债权人。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府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量力而行,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筹集偿债资金主要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债务化解步骤

(一)组织部署。由县政府成立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登记造册。要认真填列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来源、债务用途、举债日期和债务到期时间等内容,对债务进行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

(三)核查锁定。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四)债务公示。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县监察机关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公示情况和受理情况,同时将相关资料送财政、卫生部门归档备查。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按照省里要求,在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认定和剥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要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将核定后的基层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

2、11月20日前,市将组织财政、卫生、发改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按不低于30%比例核查具体债务,并将审核汇总的所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3、12月15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将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

4、12月31日前,将核实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政府;县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二)明确化债主体。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政府。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行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三)制止发生新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措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