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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
(一)列入“五大战役”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列入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
(四)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类的项目;
(五)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以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工作措施
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全力做好服务。
(一)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流程。各审批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给予容缺预审制度。
1、县发改局:
(1)先行办理前期立项手续。对桥梁、隧道、医院、学校、市政道路、内河整治等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旧城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项目在规划、土地等前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因项目环评或区域环评未完成,可由环保部门对项目出具环保初审意见(注明同意先行办理前期立项),县发改局给予先行办理项目前期立项,用于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待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成后,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合并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类编制、分类审查。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另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组织编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政府纪要确定建设的设备购置、一般景观改造、城市道路改善提升等简单且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可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审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转报意见。
(4)简化部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对经县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大桥、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和重要景观改造项目及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外),建安投资费用不超过5000万元,试行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完善设计方案,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2、县建设局:
(1)并联部分审批环节。鼓励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审查、建筑方案、施工图同时报审,同时受理,具备条件的同时办理直接发证;建筑景观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同时并联进行,改变以往通过建筑景观审查后才核发许可证的做法;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允许建设项目总平、建筑方案(含立面景观)一次性审批。
(2)简化部分审批环节。建筑工程项目报件在核发许可证时形成,不要求建设单位另外提供资料;招标备案、工程合同价备案不再做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监管。根据招标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即可办理施工许可。
(3)合并部分审批环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环节与安全监督登记环节合并办理,且对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审核,不做内容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3、县国土局:
(1)对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暂时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证明材料,先予通过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再补充材料。
(2)简化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危旧房(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在集体土地报批工作完成后,即组织“毛地”挂牌,以加快推进该项目工作。
4、县环保局:
(1)提前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凭项目规划红线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县环保局限时内先行出具环保初审意见(限县级审批项目),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同时要求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完成环评文件审批手续,避免发生未批先建违规行为。
(2)简化项目环评形式。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流域整治、矿山开采、污水处理、桥梁、大型交通设施、殡仪馆等建设项目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不危及百姓,不会造成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3)未列入“名录”的项目不需环保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未列入的建设项目不必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如:校安加固、软件开发、景观装修、幕墙装饰、门面改造等工作不需环保审批。
5、县消防大队:
(1)实行备案抽查制度。除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批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不再纳入消防审批;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2)简化部分项目受理条件。对一些尚未具备完整行政许可手续的重点项目、特殊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无需出具图审中心意见即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6、招标活动环节:
(1)对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允许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先行核准项目招投标,以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
(2)取消部分项目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的规定,改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关。
(3)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土石方工程投资少于100万元的,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采用简易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09]164号)文件精神,采用简易招标办法执行。
(4)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承担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应工作。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其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业主自身、其控股股东或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的,或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可承担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工作。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下且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其施工招标方法按《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建筑[2007]35号)的规定执行,以有效地保证质量和时间要求;水利类重点项目,比照《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做法,对农林水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采取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二)县级审批权限项目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县级审批项目部门主要有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经贸局、消防大队、人防办、气象局等。各个部门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要提前主动介入,及时协调相关项目文件编制进度,协调并指导解决影响审批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预约服务、全天候服务、跟踪陪同服务等优质服务措施,不断拓展服务深度,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压缩时限。简化后的前置审批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如下:
1、企业名称预核准(县工商局),办理时限:即办。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红线图(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用地预审意见书(县国土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征占用林地核准文件(仅限于涉及林地的项目,县林业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环评初审意见(县环保局),办理时限:报告表1个工作日,报告书2个工作日。
5、项目前期立项(县发改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总平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其中:总平批复,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房地产项目为总平按规定公示后2个工作日);总平会审、涉及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电力、广电、水利、交通、通讯、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予以即时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县发改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8、土地农转用征收报批(县国土局),办理时限:视省里审批进度,由县国土局派专人跟踪(要件齐全的急件5个工作日上报市国土局)。
9、项目用地供地审批(县政府办),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0、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国土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1、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2、工程招投标:时间需23天—35天。
13、工程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申报备案(县建设局)。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施工安全申报备案,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4、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核(县消防大队),办理时限:对人员密集和特殊建设工程审核10个工作日。
1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县气象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环保设施建审(县环保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人防建审意见(县人防办),办理时限:即办。
17、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房地产项目除外)。
18、除以上审批环节之外,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时限,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
(三)涉及市以上部门审批项目依法依规,全程跟踪办理。县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申请当天,对涉及需市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前置手续,各审批部门应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对应的审批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全程跟踪联系,直至完成办理。对其中涉及到需市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即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报备,由县政府办牵头,适时召开项目手续报批协调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主动为企业办理并加强相应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效能办、重点办负责跟踪督查项目建设,及时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手续,梳理编印《办理审批事项须知》,加强业务人员管理、教育和培训,切实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政务公开、AB岗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项目审批手续在各个环节均以最快速度办结。
(四)县监察局、效能办要强化督查和责任追究。对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缺件的,将视实际情况追究项目业主、责任人的责任;超过审批时限的部门,如果无合理理由,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在审批材料齐备情况下,超过审批时限办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以便适时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