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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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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管理意见

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期间我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县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市政府要求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节能、深加工等项目补助;(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及扶持标准

1、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期间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

2、鼓励工业大项目招商,推进大项目尽快落地投产。对工业大项目招商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县财政对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招商落地的项目,首期投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外资75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元、750万美元)按规定时间到资并验资通过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首期投资注册资本1亿元(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亿元、1500万美元)的按规定时间到资并验资通过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首期投资注册资本5亿元(外资7500万美元)以上(含5亿元、7500万美元)的按规定时间到资并验资通过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对首期投资注册资本3亿元(外资4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我县财政按首期投资贷款额提供50%贴息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扶持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08号)和经技术[502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重点是总投5000万元以上、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和总投1亿元以上上年结转的项目以及总投2000万元以上,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填平补齐和延伸项目。但同一企业当年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总部迁入我县。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配套经费按照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50%以内补助,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确认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工业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县,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含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可在我县规划商务区内优惠提供使用面积10亩以内的办公用地用于新建办公大楼。

5、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政综[63号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有关规定,鼓励扶持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新获得以上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执行最高额度。

6、扶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县”和名牌战略,不断提升我县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以及通过ISO14000、OHSAS18000二种体系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委[113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但同一企业和同一产品在五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同级奖励。支持促成企业依法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7、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发展循环经济。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10%-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认定委员会已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含1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计量管理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

8、对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提供补贴。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157号)文件有关规定运作的担保公司,按年平均担保贷款余额的6‰给予风险性补贴。

9、扶持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依据经中小[180号文件规定,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补贴,申报的重点项目是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新增产值1500万元、税收增长20%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型工业企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分三档,即30万、20万和10万,主要依据项目投资额、新增产值和上年度上缴税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项目的档次。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地方中小特色产业发展。

10、鼓励工业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民营工业企业从规下工业企业提升达到规上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对当年提升达到规上企业、且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含15%)、全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1、对重点、高成长性、省、市增长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适当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值亿元以上或过去三年年均增长15%以上或列入省、市增长点当年上缴税收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2、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我县工业企业按侯政文[18号和侯政文[13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参照市里补贴标准对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年征收入库的土地使用税按当年入库金额的25%补助给企业。

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经贸局、财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工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发放、监管工作。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止。注:扶持对象针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已报省、市以上项目获得补助或已按省、市要求配套的,不再重复享受县级补助。除第二点的5、6、12项目外,每个企业每年仅允许上报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