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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增效试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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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增效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五大战役”重点项目;

(二)省级、福州市级重点项目,即: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民生和公益类的项目;在福州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二、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质量安全,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作措施

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消防、水利、林业、用海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全力做好服务。要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法,切实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一)简化环节,优化流程

1、项目决策环节

(1)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市政府确定建设的一般景观改造、城市道路改造提升、设备购置等简单且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3)除跨江大桥、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和重要景观改造项目及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外,建安投资费用不超过5000万元并经市政府审定已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完善设计方案,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2、城乡规划环节

(1)鼓励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审查、建筑方案、施工图同时报审、同时受理,直接发证;建筑景观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并联进行。

(2)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再需要进行管线总平面规划会审,由建设单位提供管线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已办过总平面审查的一般地段项目和简单项目,在建审过程中需要调整总平的,不需要重新办理总平面调整审批,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人防审批意见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人防审批意见作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3、土地管理环节

(1)涉及集体土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在集体土地报批转用工作完成后,即组织挂牌出让。

(2)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了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建成后,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为权利人办理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选址红线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单位自行开展拆迁摸底调查工作,并直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审查手续;同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审核不再作为拆迁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4、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的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