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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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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江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江区国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江区财政局是江区政府负责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财政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区人大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区本级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财政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意见的规定,负责制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集体企业、学校、社区、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等,下同)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见,并做好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式向区财政局汇总报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属于各级政府、街道投入的财政性资产,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管理;对社区居委会代管的其他公共资产,由社区居委会另设专册登记管理,向区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参照此条款分类登记处理,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局报备。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购置资产实行年度预算,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予以批复。

(三)对已列入年度预算购置的资产,100万元以下的,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产购置行为,在30万元以下的,须经区分管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增加预算后实施采购;在3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增加预算后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各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重新购置,确有不足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