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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等宣传工具,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制约城市发展,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影响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妨碍公共安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群众支持参与“清违”工作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发生,推动我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上新的台阶,为构建“四力”做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巡查网络。进一步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日常巡查工作网络。区日常巡查工作由区“清违办”负责组织,区城管执法大队、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及协管员开展,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工作由乡镇(街道)“清违办”组织城管执法中队、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及协管员开展,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村(社区)日常巡查工作由村(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社区)干部及土地协管员开展,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并及时报告。通过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责任网络,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联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机制。
三、落实巡查责任。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清违”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巡查工作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巡查网格,做到巡查工作不留死角。要健全日常巡查工作台帐,做到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日有记录,月有报表。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法律程序,确保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违法建设,有效防止违法建筑物的形成。
四、完善巡查保障。区“清违办”组织的“清违”巡查工作有关经费(包括拆除经费、拆除外勤补贴及聘用人员、租用设备费用等)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各乡镇(街道)组织的“清违”巡查工作有关经费(包括拆除经费、拆除外勤补贴及聘用人员、租用设备费用等),由各乡镇(街道)予以保障。村(社区)开展的“清违”日常巡查有关经费,由各村(社区)负责。对在“清违”巡查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清违”巡查拆除行动受伤的执法人员应全力予以医治,并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由区、各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五、加强队伍建设。区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发生,严格执法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六、强化督促检查。区清违办要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定期通报全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指导协调全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工作。区效能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区监察局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区政府督查室重点跟踪落实区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及日常巡查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区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下属单位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教育监督,坚决杜绝下属单位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研究制定所属村(社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真正实现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重心下移,把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对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日常巡查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视情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