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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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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整合基层综治组织与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力量,发挥基层综治组织和消费维权组织的各自优势,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基层,提高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和治安防控的整体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消费环境,推进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1、建立消费维权联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在区、乡镇(街)综治委成立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财贸的领导任组长,工商局长(所长)、政法委(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工商、综治、宣传、法院(庭)、公安、司法、经贸、卫生、农业、环保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维权工作机制。设立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办相关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维权协作制度和联合行动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促进消费维权工作事半功倍。

2、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组织业务培训,以省工商局制订的《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大纲》和市工商局印制的《市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实用手册》培训教材及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有关材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对辖区内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自学为主,结合集中授课、巡回辅导、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每年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辖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督查,负责商场、超市等消费集中场所的服务点的指导、监督。按照“四个一”和“四统一”标准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硬件建设。

派员参加考评,积极配合区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对辖区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评估考评。

3、综治部门工作职责。将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纳入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考评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表彰。

积极指导工商部门抓好消费维权工作,抓好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日常工作。

4、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区、乡镇(街)综治委要定期听取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车辆因执行任务需要通行或临时停靠时,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支持。

5、整合消费维权工作力量和建立消费维权工作考评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纳入综治组织范畴,接受综治委的统一领导,提倡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综治组织,实行合署办公,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消费维权服务工作人员;条件暂不允许的,办公场所、站点负责人可以不变,新增综治组织人员为成员。服务站点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加强维权网络建设的通知》(工商公[]257号)执行。

将消费维权工作列入年终平安建设和综治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辖区工商部门和综治组织在年终综治委组织的考评中一并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

各级政府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机制,加大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消费维权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消费维权工作,大力宣传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及时报道消费维权工作动态,宣传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使消费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通过消费维权网络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等违背诚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披露,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品、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公益广告、演出文艺节目等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消费维权工作,提升消费维权网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工作保障,确保消费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把消费维权和网络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推动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对工作机构建设、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

根据《关于开展年为民办实事的通知》(委[]35号)精神,服务站和建制村、社区服务点基础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补贴,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综治工作人员标准保障负责发放。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服务点基础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把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2、加强协调。各级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保持密切联系,对在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强协调沟通,配合解决,对于暂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上报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