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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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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镇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部门联动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继续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各镇及县经济开发区、台创园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资清欠工作,并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行协调和监察;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清欠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经信委负责主管企业的清欠工作;县通信、电力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的企业;县招投标局负责取消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投标资格。

三、完善机制,创新举措

(一)建立农民工维权投诉受理机制。全县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县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一级投诉受理窗口,各镇及县经济开发区、台创园设立二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建设施工企业设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和人员。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开发、施工单位要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应急资金,完善应急预案,迅速处理、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和重大隐患上报制度。

(二)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比例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应急解决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政办明电〔〕4号)的要求,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收缴到位。

(三)强化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或未按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县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市场。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一是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各建设单位每月要及时将工程款中与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农民工工资部分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二是实行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施工现场用工的动态管理。县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日由企业或项目部指定专人与班组长对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进行考勤,填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并由企业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分别由企业、项目部、班组留存。要督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月结清”。三是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是人社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落实责任,严格惩处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到位,完成清欠任务;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清欠政策、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县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扎实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