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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与部门职责
(一)示范区建设要按照综合标准化的管理原则,与我市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争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菜篮子工程”等项目相结合,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二)市农委负责拟定示范区建设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市质监局负责地方标准的审定并监督示范区建设中农业标准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区建设中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使用。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质监、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市、县(区)政府对推广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目标与任务
(四)示范区建设要求:
1.示范区建设应因地制宜,根据农业生产特点的需要,以当地大宗或特色农产品为主。
2.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和技术推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主导产品。
3.示范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4.要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全面监督检测。
(五)示范区建设目标:
1.示范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产地环境质量有一定提高;
2.示范区农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农民增收幅度大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3.示范区内广大干群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意识、标准化意识有较大提高,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区内的组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4.所建标准体系科学适用,推广机制运行有序,管理机构完善,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
(六)示范区建设任务:
1.建立完善的科学适用的农业标准体系;
2.开展农业标准化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者的水平;
3.开展相关的农业技术研究,为更好地实施农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4.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禽)、水产苗种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储藏、加工、运输等有关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
7.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七)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2.具有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
3.有较好的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
4.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农产品加工销售网络或相应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具有农业标准化组织实施机构、专职人员和较好的工作基础。
(八)申请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市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区任务书》(见附表)。
(九)县(区)农委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县(区)农委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农委。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市农委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会同市蔬菜办、质监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综合评审及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在申报地建设示范区。决定应于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示范区的建设
(十一)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承建者应当在所辖县(区)农委及同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初审后,报市农委会同市蔬菜办、质监局和财政局进行审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和分年度计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十二)示范区建设由示范区所在地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质监和财政部门监督实施,项目承建者具体实施。
(十三)示范区承建者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按标准负责项目的实施、指导和自查。
(十四)县(区)农委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所辖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十五)示范区所在地县(区)及乡镇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十六)示范区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农委会同市蔬菜办、质监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示范区建设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年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给予资金补助,并继续下一年的项目建设;验收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的项目建设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该项目。
(十七)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市农委会同市蔬菜办、质监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者,给予挂牌,并从中择优申报省或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