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推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根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年和近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年任务和近期总的目标:廉租住房建设到年完成7084套,总面积34.86万平方米,年竣工4368套,竣工面积21.8万平方米,其它廉租房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征迁安置房建设年开工建设30088套,总面积262万平方米,其中竣工2580套,竣工面积22.7万平方米;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计划实施改造项目25个,改造危旧房面积52万平方米(累计拆迁住户6289户),施工面积29.2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16.5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5万平方米。启动市中心医院北侧城中村改造和、矿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摸清底数,抓紧组织编制本地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具体到每个项目或片区。优先实施规模大、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集中片区,逐步实施零星分散片区。要根据保障对象人口、收入、住房面积特别是安置意愿,精心制定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三)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我市现阶段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并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梳理,做好分解落实,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要求,抓紧编制全市-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十二五”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将房地产开发与老旧小区改造、全市征迁拆迁拆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结合起来,使拆旧与建新相衔接、相统一,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认真贯彻省地、节能和环保的方针,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坚决淘汰落后建材产品,严把施工质量关。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总体规划当中,做到先配套、后建房,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依据市场需求,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强化土地征迁工作责任制,依法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考核奖惩,在严格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各项土地征迁工作如期完成。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大储备资金、开发资金的投入,推行“净地”出让,保证有序供给,保障房地产业后续发展的土地供应。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执法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督促开发企业按照法律和协议规定,推进项目工程建设,对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坚持土地综合开发、深度开发,加强土地节约利用,切实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通过政策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对旧城区、旧商业区、旧小区进行开发改造,通过市场盘活存量土地,推进城市综合开发建设。
三、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信贷政策
(六)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七)对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其契税按1%征收。
(八)对货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房龄5年以内最高可贷房价的60%,房龄6-15年最高可贷房价的55%,房龄16年以上最高可贷房价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我市公积金资金和贷款需求情况适时确定。
(十)按《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住房,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申领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十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十三)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为整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且工程形象进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多层商品住房二层结构封顶,小高层、高层商品住房三分之一结构封顶。
对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商品住房,市住建委将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申报预售许可,拒不执行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十四)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严格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商品住房认购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限期内必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在网上备案。对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在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出的房源由交易中心在网上公示,公开对外销售,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绝他人认购。
(十五)加强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经纪监管。未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商品住房销售业务。委托销售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前,将委托情况报市住建委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十六)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标准统一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评估发展态势,预测未来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十七)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和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年上半年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市场供求关系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房地产开发及住房供应等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严肃处理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引导广大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落实责任,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在分解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统筹协调各方面关系,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加快推进。
(二十一)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在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市住建委要严厉查处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房地产拍卖中串标、虚假广告、广告单位和单位违法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不平等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市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政〔〕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