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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工作的认识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工作,是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均等医保待遇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并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但由于两种保险制度分在两个部门实施,在参保时间、筹资标准、医保待遇、定点医院范围、结报程序等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程度存在城乡居民交叉和重复参保、各级财政重复资金配套、医保部门重复报销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一些参保群众不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统一归属卫生部门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制度设计差异,避免群众重复缴费、财政重复配套、医保部门重复报销现象,从而提高群众对城乡医保工作的满意度。因此全县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作为,确保“两险合并”工作顺利推进,加快我县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的主要工作内容
围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机整合,要实现“六个统一”
(一)统一机构名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划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更名为“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统一组织实施。合并后的合作医疗,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镇的合作医疗工作由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合管站)负责组织实施。
(三)统一缴费标准。城镇一般居民和农民、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参合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即2012年为每人每年50元,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统一缴费时间。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2012年缴费时间定于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享受待遇为次年全年。由于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截止日期为今年9月底,其断档的10-12月份,由县人社部门按照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继续为原参保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所需资金从社保结余资金中解决,结余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补助。
(五)统一补偿待遇。制定出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统一的补偿种类、补偿标准,包括门诊统筹补偿、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等,同时,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而调整。
(六)统一办理合作医疗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统一采用IC卡,进行身份识别以及使用管理。
三、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合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具体的合并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两项医疗保险的合并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要大力宣传两种医疗保险合并的重大意义及相关要求,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二)加强队伍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划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后,工作任务加重,县卫生部门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好中心人员和各镇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后工作继续高效运转。
(三)强化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工作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关注度高、任务较为繁重,县卫生、人社及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做好两项医疗保险合并后相关财务账目、档案资料的移交,确保顺利交接,不出问题。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加快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