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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已成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有几十万农民工,劳务开发和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奋力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与率不高,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办发〔〕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编办〔〕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四)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努力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探索基地+企业、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新机制,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加大外派劳务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劳务输出环境。坚持走劳务产业化发展之路,对输出劳动力进行技能化培训、商品化营销、市场化运作,促进全市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并重型转变。
(五)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的本省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介机构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进职业介绍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农民工进城求职就业环境。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发展计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整合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培训手段,以培养适应城镇化、工业化需要的产业工人为重点,以技能培训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方向,把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提高就业率。大力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和城市生活常识等引导性、适应性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转移就业人员尽快融入城市文明。对已进城实现就业的农民工,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将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强化用人单位培训责任和强制提取培训费的政策措施,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制度,对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分类建立我市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数据库。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病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十)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涉及支付长期待遇的,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开工手续时应审查建筑企业是否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予开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建设、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农民工达2年以上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负责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农民工未达2年的,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费,缴纳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账,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具体办法按照《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合政办〔〕77号)执行。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农民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回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接转办法,同时要研究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城务工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政〔〕51号)精神,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继续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对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次年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上年度发生2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次年补交工资保证金,并在领取新开工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交纳工资保障金。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工资发放方式。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体系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十六)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农民工举报投诉。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十七)强化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十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公证协会,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农民工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相关费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地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为促进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一)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农民工义务教育就读学校,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读费。要结合企业办学校的剥离、薄弱学校改造和区划调整,统筹规划,在城乡结合部安排一些学校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办学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卫生条件,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事故发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各级卫生部门都要将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工作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二十三)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进一步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商品住宅房等取得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父亲年龄在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在55周岁以上、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城镇户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现居住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避孕节育药具,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信息变动情况。户籍地要向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并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流、反馈婚育信息。用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法为所有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建筑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及生活环境。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农民工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58号)精神,将施工现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的重要条件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七、完善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二十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创业活动采取正确的分阶段引导政策,对可能成为“基础在一家一户,规模在千家万户”产业集群式的“种子企业”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逐步指导规范,引导规模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工商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
(二十七)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八、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统筹规划农民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不断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预财〔〕561号),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律援助、农民工管理机构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及农民工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持劳务输出、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劳务输出和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务输出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劳务输出和农民工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