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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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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维护我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

第四条违法建设管控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驻村(居)干部和村(居)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二)条块结合的原则。城管执法部门是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巡查,及时查处督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三集中、三靠近”要求,积极引导依法有序建房,坚持巡查防范在先,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绩效考评的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要依托,把网格化违建案件的处置情况作为各责任单位和执法单位控违查违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实行奖惩挂钩。

第五条控制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负有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及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报建设项目,并实施管控。

2、明确巡查人员工作职责,划定巡查区域,将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巡查的频次和密度。

3、及时制止未经批准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发现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违建苗头时,巡查责任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街道必须派人现场调查情况,制订处置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巡查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快速反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甄别鉴定,确属违建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拆除。

4、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区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甄别、定性工作,制发相关文书,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城管分局还担负业务指导和各类违建巡查、通报、督办、执法查处的职责,组织乡镇街道不定期开展调片巡查。

第六条实行挂牌督办制。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对乡镇街道违法建设管控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对督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实施挂牌督办,下发整改通知书,编发督查通报,全程跟踪,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周分别向城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管控开展情况,城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定期向区政府提交报告,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实行保证金制度。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初向区政府缴纳违法建设监管保证金,中心城区四个街道及双庄镇各缴纳5万元,其他乡镇各缴纳3万元,城管执法部门缴纳5万元。辖区发生违法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四个街道及双庄镇按照3000元/起、其他乡镇按照2000元/起扣除保证金;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别按照1000元/起、500元/起、300元/起罚款;城管部门按500元/起扣除相应的保证金,相关责任人按照200元/起罚款。扣罚金额按月结算,所扣资金用于奖励违法建设管控先进单位。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管控违法建设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以及不能及时如实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等行为,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纪委、监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凡在乡镇街道管辖区域中,因管控工作不力,一个监管周期内(一个季度为一个监管周期)新增1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新增2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诫免谈话处理;新增3处以上已建成违法建筑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责任追究启动的同时,违法建设要限期拆除到位,不能按期拆除的滚动计入下一监管周期新增统计数。以上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条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城管执法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监督举报电话,凡举报一起新的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违法建设的举报,要坚持做到件件必核查,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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