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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豫区国土资源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豫分局,恢复设立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均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调整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县编制部门年核定编制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人员超编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尽快调减人员,严格控制编制。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县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市、县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管理权限。市、县土地储备中心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国土资源局(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局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国土、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豫区、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仍留归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县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审批。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县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局管理,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必须严肃查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四、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县(区)的改革必须于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卢万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沈正德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