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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以进入;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其它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凡是国有资本退出的服务领域,其它各类资本均可以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2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取消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行业冠市名的一切限制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四)放宽经营场所规定。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有效证明。
(五)放宽连锁经营环境。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并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放宽开放领域。根据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城乡分割等体制性障碍,积极推进金融、电信、外贸、商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开放,大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以及其它分支机构,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降低港、澳、台投资者进入零售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25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进入批发业的港、澳、台投资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港、澳、台投资者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鼓励港、澳、台公司及自然人在设立独资百货、超市、便利店和独资外贸企业。
二、财税政策
(七)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是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将严肃查处。
(八)国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符合规划要求的自营商贸服务企业、市场,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第一年由税务机关审批免征,第二年至第五年实行财政返还地方留存部分;外资企业全部由财政返还地方留存部分)。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凡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或3亿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商业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省内或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可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相关收入比重划转税收收入。
(十)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在技改贴息项目申报中,加大对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鼓励国内外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民办教育、卫生医疗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鼓励国际知名教育、卫生集团采取独资、合资方式兴办骆马湖高教园区、大型医疗机构和对学院、职教集团参股、控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免收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十二)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旅游发展基金,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统筹规划使用。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对骆马湖、洪泽湖、嶂山森林公园等重大旅游项目进行整体开发,税费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全市每年新增旅游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
(十三)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融资机制,探索发展住房建设债券,加快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十四)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即乡镇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等,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入股。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
(十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免收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新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名牌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促进就业政策
(十九)对2005年底前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相应期限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及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十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录用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保留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四、融资担保政策
(二十二)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并按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各县(区)要按不低于市级增幅比例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二十三)各级金融机构要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二十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二十五)大力发展个人信用消费,在扩大个人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信贷的同时,着力开发新品种,逐步形成种类齐全、竞争有序、资信优良、手续简便的个人消费信贷体系。发展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培育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
五、土地供应政策
(二十六)优先满足用地需求。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二十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十八)盘活存量土地。鼓励服务业项目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免缴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九)规范供地方式。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发〔〕14号)文件的有关政策供地外,对符合规划要求、功能定位的,可根据规划要求和功能定位进行招标、挂牌,依合同约定给予政策优惠。
(三十)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用地,根据投资者意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供地的,只要其用途不改变,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依法征用外,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
六、行政服务政策
(三十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重点扶持商业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和金融保险业等服务业行业。
(三十二)全面清理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所有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县(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公示项目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设立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十三)减少审批环节。凡是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申报程序,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三十四)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年终进行表彰。
(三十五)本政策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涉及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