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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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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管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北特别是发展的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规模化为目标,集约化为重点,信息化为手段,加大投入,强化扶持,扩大规模,提升层次,做大传统企业,做强优势企业,提升新兴企业,促进工业规模企业的快速增长,为构筑具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格局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全力实施规模带动和大企业战略,确保到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达到850户,以后按年均20%递增。到年,力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150户;全市形成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60户,其中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10户,5亿元以上的企业20户;国家级名牌和驰名商标各5个,省级名牌和著名商标各80个以上。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三)优先要素供给。在融资渠道上,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发展快、效益好的规模企业,促进银企合作,提高“银企双向选择”的命中率和贷款到位率。力争年底各县区城区担保机构不少于2个,每个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不少于600万元,每个县区确保3个重点乡镇建立担保机构;年市级担保中心确保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1.2亿元,以后每年递增30%以上,切实解决规模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商业银行要主动介入,加强对接,帮助企业提高授权、授信额度;扩大贷款总量,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市GDP增速,确保存贷比高于北平均水平,力争新增工业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量的40%以上。在电力供应上,按照有序供电的要求,积极协调规模企业生产、建设用电。在建设用地上,对发展前景广阔、支撑带动力强的项目,优先安排报批用地计划。在交通运输上,加强综合协调,建立运输快速通道,确保重点物资和煤炭等主要原辅材料的运输畅通。

(四)加大工业投入。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工业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项目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的贴息政策。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企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推进技术创新。对通过鉴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通过鉴定的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予以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引导产业集聚。集中力量办好市经济开发区、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和三县二区工业园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创办民营工业小区,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本市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市经济开发区、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或县(区)工业园区的,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在市经济开发区、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或县(区)工业园区之外的产业集聚区新上企业的,自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七)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开展“双创”活动,逐步引导企业实现由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品牌经营的转变,形成名牌产品的规模经济、放大效应和集聚效益。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条款中的所有奖励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

(八)促进做大做强。设立规模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度纳税(消费税除外,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本区域内实施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8‰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对首次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同时,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按同口径计算)年增幅超过10%的部分,享受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认定,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同级经贸、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涉及企业经营层和法人代表的所有奖励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三、组织保障和环境优化

(九)强化行政推动。成立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及市经贸、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外经贸、科技、人行、规划、国土、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培育规模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专题讲座,或高层次培训、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等,为企业经营者学习交流、拓宽思路等创造条件。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发展业绩、社会贡献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活动,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

(十一)创优发展环境。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有利于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用足、用活、用透。对截留政策、消极办事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查处。坚决整治“四乱”行为,禁止“以罚代管”,禁止面向规模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除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设立收费项目。

(十二)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