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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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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实施意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支持“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满足“三农”金融需求,逐步缩小城乡间金融服务差异;加快发展农村担保机构,建立灵活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着力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信贷中的保障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合力推动全市农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左右,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乡镇的“三个全覆盖”。村镇银行达到10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达到40家以上;新引进金融机构,市级达到5家以上,每县达到3家以上;4家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改建为农村商业银行;每年涉农贷款增长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长平均水平,邮储银行存贷比达到50%以上。农村担保机构迅速发展,成立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15家以上。推进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工作,争取2家以上龙头企业成功上市。农业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做到应保尽保。市内三县全部创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三)做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内培、外引相结合,不断放大改革试点效应。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主办村镇银行,加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步伐,引导现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投入,做大规模,用足现有资本金,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在积极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工作的同时,确保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

(四)鼓励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来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银行分行到县(区)设立支行,支持村镇银行增加营业网点。支持农业银行积极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工作,发挥商业性支农优势,加快农村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积极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理顺机构管理体制,加快业务转型,积极开展贷款业务,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推进金融合作,确保年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到三县两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提高农村合作银行市场竞争力。鼓励、引导各农村合作银行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和社会资本参股,改善股本结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按照合作化要求建立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同时,加快农村合作银行改革步伐,确保在2012年前全部改建成农村商业银行。

(六)充分发挥农发行政策性优势。农发行要以支持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把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作为自身信贷投向的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推动农业发展、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加快加大农业信贷投入,积极拓展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贷款等为新农村建设的信贷业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七)积极开办农户和企业循环贷款。涉农金融机构要发挥信贷资金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导向作用,对守信农户或企业采取核定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切实为“三农”发展提供便利。

(八)大力推广企业和农户联保贷款。依据特色农业经济、产业集群或企业集群发展情况,设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和涉农企业联保协会,募集担保基金,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发挥联合增信作用,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融资能力。

(九)积极发放农民建房贷款。要围绕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为农民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组织要开办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提高贷款额度。

(十)有效落实扶贫贷款。认真落实扶贫贷款发放要求,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提高单笔小额扶贫贷款的上限额度,增加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规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支持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十一)重点投放高效农业贷款。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开发金融产品,对竞争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优先支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发金融产品,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带动科技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协会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生产订单为保证,结合农业保险,借鉴封闭贷款模式,发放农业订单贷款。

(十二)全面推行支农“阳光信贷”。金融机构要从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抓起,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特别是信贷制度、操作流程、服务限时、联系方式、监督方法、办理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围绕“创评诚信新农户,发放诚信贷款卡”活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四、着力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发展为农服务担保机构。各县(区)要成立政府主导的区域性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户、农村工商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民种养大户等提供融资服务。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要拿出30%的担保基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广泛动员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服务、支持“三农”贷款。

(十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要根据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对农村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实行少上浮或不上浮利率,降低农民贷款融资成本。

(十五)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凡财产权益明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都可以试点用于“三农”贷款担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承贷对象,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认真开展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民耕地、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方式,为增加农村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规范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抵押物评估及登记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评估、登记次数,降低收费标准,明确登记部门。

五、不断拓展农业保险和资本市场

(十六)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认真总结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项目,重点做好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品种保险,逐步达到应保尽保;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

(十七)把保险机制引入到农村小额贷款。开发保费低、保障适度、简捷易懂的小额贷款险种,使涉农企业组织或农户无须提供担保即可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保险公司要研究开发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与信贷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防范化解“三农”信贷风险。

(十八)依靠资本市场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改制,鼓励创新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六、加大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力度

(十九)用足用活上级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金融的财政扶持政策,力争最大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向省财政申报支持和奖励,推动金融机构扶持农民创业,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推动脱贫攻坚“整村推进”,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

(二十)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市、县(区)财政要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贷款贴息和补偿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风险损失,调动农户和金融机构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并在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优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支农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投入。

七、努力营造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农村金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监督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相关涉农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服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强农村金融工作考核。市县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专门制定农业贷款考核制度,对农业贷款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按季通报考核情况。市、县(区)财政要设立单独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考核奖励。

(二十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诚信建设向农村深入推进,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为载体,努力构建县(区)、乡镇、村(居)、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更新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以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喜闻乐见的形式,送金融知识下乡。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全市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