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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能
1.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是市区唯一法定医疗救护机构,由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主要负责市区(含区与区2108平方公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的救护;医疗急救;病人转院及途中医疗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障业务。
2.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下设若干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主要负责执行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和途中救护任务。
3.区与区不设医疗卫生救护机构。
4.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首批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为市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钟吾医院、市第二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救护分站。
5.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救护分站的设置。救护分站可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直接下设,也可以依托医院设立。依托医院设立的救护分站,车辆、人员、药品、器械等由所在医院提供,并负责人员工资、车辆和器械的维护、更新和保养。分站设置应达到规定的标准(标准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下发)。救护分站在业务上隶属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6.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或救护分站送来的病人,应进行积极有效的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
二、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1.规范医疗卫生救护呼救号码。医疗卫生救护“120”特服号码属政府所有,市区所有医疗卫生救护呼救均用“120”,“120”专线接入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医疗卫生呼救电话。实行“120”、“110”、“119”联动,“110”、“119”指挥中心接到的医疗卫生呼救电话后,直接与“120”联系,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安排救护。各救护分站自己接到的呼救电话,也必须与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联系,报告病人的具体位置和病情,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调度出车。
2.规范医疗卫生救护服务收费。市区所有医疗卫生救护业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统一收取,并出具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收费票据。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或救护分站随车医护人员与驾驶员现场收费,共同签字,统一上缴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按一定比例支付救护分站的运行成本。
3.规范医疗卫生救护标志管理。市区救护车辆由各级医疗救护机构按照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救护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未经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各类医疗机构车辆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110联动”和急救电话号码等标志。
4.确保医疗卫生救护车辆专车专用。各救护机构的救护车辆属于专用车辆,只根据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调度命令执行急救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急救车辆和人员的工作,也不得未经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同意随意调度急救车辆和人员。
三、加强领导,部门协作
1.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护机构的规划、设置,做好医疗救护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护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公安部门要做好“110”和“119”与“120”联动,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遇到紧急医疗卫生救护求助的,要及时与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120”联系,不得与各类医院直接联系。对直接与医院联系出车的,给予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通信部门要严格“120”急救电话的使用,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落地定点单位名单,采用直联或转接的互联方式接入到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并保证通讯质量。严禁将“120”接入到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之外的其他任何医疗机构,并不得为其设置其他医疗救护服务电话,已设置的要予以关闭,并收回号码资源,免费提供有关电话号码的详细信息。
4.建设规划与交通部门要无偿提供救护所需的电子地图,以充分发挥医疗救护指挥调度系统的功能。
5.财政部门按照编制补足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人员的工资待遇,拨付办公、车辆购置和维修等经费。
6.物价部门要根据运营成本积极做好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各种收费标准的核准工作。
7.各级各类医院要积极做好院内救护工作,不得拒绝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救护分站送来的病人,对于拒绝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义务出资援建社会急救事业,共同促进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