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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加强规划指导。各县、区和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年度规划工作计划,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公共财政计划,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修编规划。要建立正常的规划修编和调整制度,适时进行规划修编和调整。城镇主要街区、交叉口、出入口、公园等重点地段周边要实行街景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双控”。近期,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的所有乡镇必须完成一个商业街区详细规划,以引导农民入镇归市,进镇兴业。同时要完成一个城镇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规划,禁止自拆自建,严格限制独院式民宅建设。在城镇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现状与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科学制定年度城镇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城镇建设的有序推进。
严格规划审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镇各项用地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服从规划,按规划审批。乡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零星住宅建设,变无效财富积累为有效财富积累。
规范规划管理。推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提高村镇规划的透明度,实现“农民建房三年早知道”。强化村镇规划的批后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对放线、验线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城镇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乡镇、居(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城镇管理法规体系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主体和依据,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主体清晰,程序合法。
二、大力改进建设方式,全面推进综合开发
(一)突出建设重点,实施分类指导。
突出“一区两轴”的培育。“一区”即指城市规划区为依托的城镇发展核心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外围城镇;“两轴”即城镇发展轴和徐淮盐城镇发展轴。充分发挥“一区两轴”的交通信息便利与基础产业优势,集聚人口、产业、技术和资金等要素,逐步调整城镇布局,加快城镇发展,把城镇核心区建设成为徐州都市圈的重要节点和区域性的商贸与物流中心,把两轴发展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产业带。
突出省、市重点镇的建设。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的支撑体系,增强重点镇对周边乡镇的带动力和对市、县域中心城市的支撑力,从而提高市域城镇的整体竞争力。
突出商业街区的培育和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要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创造特色品牌,积极培育以地方优势产品、特色传统工艺制作、特色食品和餐饮等为主导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按照住宅建设与城镇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乡镇探索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的城镇居住小区,包括多层公寓式居住小区、适合个体加工经营的作坊式居住小区、与市场相结合的商住楼等。各类商业街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禁低水平扩张和无序竞争。
突出生态小城镇建设。从城镇绿化、水环境治理和道路、给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方面着手,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引用,积极探索“秸秆制气”、“集中太阳能”、区域集中供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与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快建设生态型小城镇。
(二)积极培育主体,加快产业发展。
构建园区带动产业。抓住国际资本与产业跨区域转移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大力推进园区建设。积极倡导“数镇一园”模式,鼓励工业经济基础较差、工业园区规模较小的乡镇到相邻重点镇集中建设工业园区;采取“谁引进、谁受益”,合理分配利税的办法,迅速扩大园区规模。
壮大市场驱动产业。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借助外力,积极创造特色品牌,大力培育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的产区市场、以优势产业为服务对象的销区市场和服务于专业园区的产业发展。
(三)完善配套建设,推行综合开发。
近期,以省市重点中心镇和市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共53个小城镇为先行试点,注重功能建设,实施综合开发,并在3-4年内对全市小城镇建设全面推行综合开发。小城镇综合开发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小区建设与市场建设、城镇发展与群众安居乐业三结合,在进行住宅和商业开发的同时,注重城镇公园、文化中心及中小学和幼儿园等社会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各乡镇应根据本地情况,积极探索与城镇居民、进镇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综合开发方式,包括以实施用地综合配套为主的单相土地开发、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开发企业为主体的经济适用房开发等。
小城镇的综合开发要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由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实施,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培育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村镇个体工匠的组织培训,把一些技术和设备条件较好的个体工匠组织起来,建立村镇施工队伍,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承担不同规模的村镇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施工。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施工队伍培育计划,迅速壮大村镇建设市场主体,杜绝散兵游勇式无组织建设。力争在3―5年内健全全市村镇施工队伍体系,使村镇施工队伍成为村镇工程建设施工的主导力量。
村镇各类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在村镇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施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三高、三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对所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强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健全运作机制
(一)加大组织力度,强化目标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积极指导服务的运作体制,并把村镇各项规划编制、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列入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主要考核目标,严格检查考核。对各类违法、违规审批,给城镇规划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和办事人员,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广泛招商引资,加大建设力度。
各乡镇要在各项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招商方案,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大力加强工业项目招商的同时,也要对城镇文化、旅游、公园、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等项目进行包装,强化地方资源的利用引导,努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以创建省新型示范小城镇、国家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等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城镇特色品牌,努力建设一批轻工食品型、木材加工型、物流贸易型、文化旅游型等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三)深化制度改革,落实优惠政策。
加大综合开发和住宅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小城镇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资质,国土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乡镇综合开发用地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省级以上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和审批环节。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允许在全县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集体土地拆迁后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城、进镇定居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并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强化人口集聚。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政发〔〕78号),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县以下地区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土地流转、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政发〔〕90号文件精神办理,农民进入城镇后在就业、医疗、子女入托入学、办理各类证照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与该城镇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市场建设。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和房产证发放工作,建立村镇房地产有形市场,引导和规范村镇房地产交易。进镇和进入中心村农民的原有房屋,在保证一户不占有两块宅基地,且不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上市进行房地产交易。建立和完善村镇拆迁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
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搞好城镇经营。全市非农建设用地计划,要安排一定数量,保证重点中心镇建设启动;中心村建设用地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的指标,在按规划实施中心村建设后的剩余部分,重点用于重点中心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地价进行出让;经营性用地转让,可以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中,依据区位和项目情况灵活掌握。
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改革力度,推进市场化运作。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政策,变单纯由政府投资为社会共建,扭转小城镇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局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小城镇给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公园等设施建设。市政府将根据财力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资金支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各县、区对统筹的乡镇建设资金要根据乡镇当年的小城镇建设投资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激励机制,对于项目科学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好的,给予重点倾斜。
积极改革城镇投融资体制,扩大投资主体。注重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和引导外资与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建设,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变政府包建为全民共建,实现城建投资多元化。乡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改制企业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外)除应交税费外,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乡镇所属企业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税的80%以上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侧重支持重点镇建设;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份,50%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的稳定工作,加大体制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精神要求,把村镇规划工作经费纳入乡镇公共财政。要切实注重队伍素质的提高,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