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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1.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相衔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在司法渠道以外,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大量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多,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的方式多样化,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交往更加频繁,许多外商习惯于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加快建立和发展仲裁事业,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宣传仲裁法,大力开展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二、加快发展仲裁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长沙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切实提高办理仲裁案件质量,不断完善仲裁工作的社会功能和效益,努力开创仲裁事业的新局面,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3.工作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受案数量、受案标的新的突破,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力争在五年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力推行仲裁工作“两率”(即合同规范率和仲裁机构选择率),仲裁条款普及率达到百分之百,大力提高仲裁特色“三率”(即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仲裁案件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全面推动仲裁事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
4.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2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清理、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结合办理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争议调解、监制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等业务,把合同是否具备仲裁和诉讼条款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解决争议方式。市经贸、外经贸、建设、科技、交通、国土、水利、人民银行分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要认真组织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办发〔〕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对有些合同格式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掌握合同清理、修订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要组织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在签订合同时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为企事业单位修订合同提供帮助。
四、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5.仲裁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仲裁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仲裁机构的生命线。仲裁委员会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要积极组建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实施仲裁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协助仲裁委员会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好、业务强,既精通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改善仲裁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仲裁工作中,要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商业惯例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强化社会功能和服务功能,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的特点,协助清理债权债务,指导其依法订立合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
6.各级政府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依法做好仲裁委的换届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庭场所、仲裁庭合议场所、接待当事人场所、办公、案件档案保管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争取仲裁硬件设施建设符合依法开展仲裁活动及提供优质仲裁服务的基本要求,使仲裁机构成为反映地区面貌与形象的“城市之窗”,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仲裁事业的联系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和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仲裁费用,要建立与司法机关工作联系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从而不断开创仲裁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