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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各县申请开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初审报市卫生局审批;申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申办专科医院由县卫生局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农村申办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初审,报县卫生局审批。在城区范围内申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新申办的医疗机构要规定设置期限,凡未在设置期限内完成医疗机构设置的,作注销处理。
二、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社会力量新办的医疗机构命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人民”、“公立”等带有公办性质的词语作为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设置审批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三、严格医疗机构准入。各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审批。要立足实际进一步修编和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和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严格控制低层次医疗机构过快增长。原则上市、县城区设立综合医院应在二级以上;每个乡镇可设立一级医院2所;市区、县城和乡镇门诊部及诊所要按照《全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点。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凡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降低医疗机构的级别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四、规范卫技人员准入。各级医疗机构中卫技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方可上岗执业。一级医疗机构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规范执业注册,禁止一证多地点执业情况的发生。对违反卫技人员准入制度的机构给予限期整改和经济处罚;对违反卫技人员准入制度的个人给予罚款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
五、规范医疗机构技术准入。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仪器设备情况,明确限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严格执行《省分级手术管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局要对照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手术范围进行核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施行手术。严禁跨级别、超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对恶意截留病人和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药械质量管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规范药械采购行为,杜绝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质量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凭处方使用药品,个体诊所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药品;必须执行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和用后立即销毁的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疫苗等生物制品;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规范医疗广告。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各类医疗机构的广告宣传行为。医疗广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工商部门审查后方可对社会。对虚假宣传或未经审批医疗广告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和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规范卫生执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无资质和超范围等非法行医行为的清理整顿。对照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切实履行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职责。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长效管理,按照《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年审、校验和评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