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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抢抓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确保质量、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按照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大打一场“全党发动、全民动员、全员参与”的人民建路战争,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范围、目标
农村公路改造范围是指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县城通达所辖乡(镇)的公路;第二层次是连接相邻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第三层次是乡(镇)通达所辖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要发挥后发快进优势,要抢先一步,快人一拍。农村公路建设两步并一步,五年任务三年完成。计划从年到年完成农村公路改造工作,即年主要完成农村公路乡到行政村公路的建设,―年主要完成县到乡、乡到乡公路的建设,通过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实现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公路率基本达到100%,提高公路等级、标准、通达深度、通行能力以及公路网的基础水平。改造总里程为4612公里。各县区具体目标为:
县:建设规模953公里,其中:年建设205公里,年建设340公里,年建设408公里。
县:建设规模1147公里,其中:年建设192公里,年建设500公里,年建设455公里。
县:建设规模1135公里,其中:年建设201公里,年建设466公里,年建设468公里。
县:建设规模1277公里,其中:年建设223公里,年建设528公里,年建设526公里。
区:建设规模100公里,其中:年建设21公里,年建设41公里,年建设38公里。
三、组织机构、职责
建立和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农村公路建设指挥体系与网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分指挥部,由市计委、交通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广电局、供电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同时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规模、技术方案、培训指导、预算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同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职责和落实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具体为:第一、第二层次农村公路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的计划、建设规模、标准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报市交通局审批;第三层次农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项目的计划、建设规模、标准由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报市交通局核备。
四、工程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一)工程前期管理
每年底各县交通局负责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将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报市交通局,具体编制办法参照市交通局制定的《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计委根据各县上报的建设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及时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申请国债资金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先由市交通局初审,然后再上报批准。
(二)工程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编制应坚持符合农村公路网近远期规划以及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以奖代拨”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立项批复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1.市交通局根据各县上报的方案设计,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交通厅。
2.各县上报市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报省―年建设计划并获批准的项目、纳入市―年建设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地方配套人力、物力和资金已经落实。
3.各市、县交通局会同市、县计委(发展计划局)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五、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增强晴雨通车能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一)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第一层次农村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第二层次农村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第三层次农村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二级、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四级公路采用水泥砼路面。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桥涵与路基同宽,桥涵跨径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二)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和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配套。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注意不破坏当地的农田灌溉水系,设置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农村公路建设其他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六、工程实施与管理
县与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同时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一)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廉政管理合同制等五项制度。各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领导协调工作,以及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兼勤”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投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当地人民群众参与施工。市交通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和有关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第一、第二层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第三层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在省交通厅质量监督部门指导下,由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农村公路建设,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各县要组成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中心实验室,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组织部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单位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85%以上。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扣发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直至工程整改合格后再补发。
(四)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由县交通局初审统计后上报市交通局,经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的验收由市、县交通局组织,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各地要积极配合省交通厅抽查验收。
(六)建成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公路法》及《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乡、村公路专门养护机构和确保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县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七、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由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一)实行“以奖代拨”的方法,即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预拨5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市交通局检查和省交通厅抽检验收后拨付剩余应拨数。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省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县、乡(镇)政府必须确保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市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市交通局要加强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局应在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