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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发证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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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发证管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力争“两个率先”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来抓。要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因农业结构调整,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一般用材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县、乡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林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协调处理在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林权争议。

三、明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年林业工作的重点,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在摸清森林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林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形成一支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登记发证骨干队伍。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这次登记发证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现地、图面实际情况相符。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纠正,确保这项工作的质量。对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动态性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此列入日常性工作范围,建立林权登记发证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对权利人主体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因征、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四、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国土、财政、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涉及野外勘测、各项申报资料的审核、结果公示和林权争议的调处,需要一定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经费支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五、搞好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我市确定县为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县。县要在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试点单位取得一定经验后,从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开,年底基本完成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