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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联合执法、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专项整治超限运输行为,保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二、整治目标
经过整治,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明显减少,本市实载货车超限率少于20%,外省市过境车辆超限比率少于30%,基本杜绝因超限造成的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交通事故。在整治工作中,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不出现“三乱”行为,不出现行政败诉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案件、新闻曝光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交通局、公安局、廉政办、软治办为成员单位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格局。
四、实施步骤
本次超限运输整治活动从年9月2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实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科学布点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家喻户晓。通过广泛宣传,使全社会了解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实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让超限运输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超限运输整治工作的环境和氛围。
各县要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科学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规划布局。根据省交通厅在查处超限运输工作中合理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点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各县实际,经研究,我市首批确定工区停车点、耿车工区停车点、停车点、北停车场、梅花工区停车点等五个停车场为超限运输卸(驳)载场所。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检测点和卸货场地的布置,切实做好超限车辆的卸载工作。
第二阶段,统一执法,集中整治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协调、分工负责、综合整治、确保实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力量、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各地工商、技监部门对所属改装车辆厂家要集中进行执法检查,严格排查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车管部门对不按国家定型技术标准生产的“大吨小标”等违法车辆要严格管理,不予上牌发证,并通过年检、年审对擅自加装超限运输部件的车辆依法强制拆除和实施处罚,保证进入公路行驶的车辆技术性能和载货量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的源头管理,规范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的装卸、配载行为,控制车辆源头超载;交通公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同时积极改进货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试行计重收费。交通路政、公安交警要相互配合,协同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周边路网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违法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决不姑息迁就,真正形成超限运输整治的强大声势。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整治不达标的,将严肃追究目标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实事。各县、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公路、出形象、树权威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活动的意义,迅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保证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大力开展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是规范外部环境、约束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各县、各部门在超限运输专项整治过程中,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理处罚标准,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行风监督员。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以上措施,不断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完善管理手段,落实卸载措施。各县、各部门在超限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三关”:一是要把好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关。严禁非法改、拼装车辆,对私自非法改、拼装的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坚决不予上牌发证。二是要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通过对车辆采取综合性能测定、定期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手段,严禁私自安装超载技术部件,确保营运车辆在承载范围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创造条件尽可能推广厢式运输。三是要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推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各县、各部门要坚决克服单纯的罚款收费思想,杜绝轻管理重罚款现象,坚持“先卸载、后处理,不卸载、不处理”的原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强制卸(驳)载,不卸载不放行。在执法中如发现恶意超限、重复超限、拒不接受检查和履行卸载的驾乘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管理。要强化“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为驾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减少管理矛盾。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执法不到位及“三乱”等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