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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下岗人员再就业扶持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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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下岗人员再就业扶持意见

一、凡在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发〔〕15号)和《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6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税务审核后,均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二、继续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务型企业、社区服务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12号、发〔〕15号和发〔〕26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要确保预算安排资金到位,保证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年一定3年不变,但要调整使用方向,与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在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等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摸清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情况,按照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审核汇总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情况,及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自接到申请10日内对有关单位申报的补贴对象、标准和金额进行审核确定,并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自年9月11日起,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全面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结束。要简化《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及时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

五、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予以据实贴息。

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务型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对在中发〔〕12号文件下发前,部分国有企业已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达到发〔〕2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尽快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发放业务。各县、区财政要尽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县(区)按不少于200万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明确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简化操作程序,放宽担保条件,加快贷款发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签章后,由中国银行支行承贷。

九、加快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发〔〕26号、政发〔〕93号、政发〔〕123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关于尽快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意见》(劳社发〔〕57号)等文件的要求,于11月底前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督查,帮助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基础资料和台帐,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在各自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要将再就业优惠政策制作成广告牌,在各类市场公布。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登记台帐,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十一、市、县(区)均要建立由政府办、劳动保障、财政、发展计划、经贸、宣传、教育、监察、公安、民政、建设、城管、编办、统计、工商、国税、地税、信访、人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在市、县(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落实。对不按规定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适时进行督查,确保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