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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通过招大引强、项目推进,增加就业容量。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产业发展、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积极地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能力。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落实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裁员方案应提前1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足额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困难企业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前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根据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就业需求和意愿,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技能水平。对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全额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培训期限长、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农村劳动力培训券补助资金或地方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经高考进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学习的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进行失业登记未能实现就业,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和全额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政府公益性岗位招用上述人员的,按照不低于1.2万元/人年的标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国家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税收减免。
四、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县(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待遇的前提下,对外贸出口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发生往年欠费、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执行期为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每人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年之内。
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县(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往年欠费在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就业政策,取消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年起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七、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协理服务,社会公益电话咨询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增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137号)精神,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配备人员具体承担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积极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重点帮助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小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各县(区)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提高个人小额贷款额度,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九、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投资、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
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测,完善监测点选择办法,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继续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