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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管重处、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以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规范运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经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全市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明显减少,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6%以下,基本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使私自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了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及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了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的安全。
二、超限超载治理重点及执行标准
主要有四个重点:一是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车辆,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定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此外,虽未超过上述标准,但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也列为整治重点。
三、超限超载整治方式和主要措施
一是严把货物装载关。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二是严把生产销售关。交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生产、销售、运营环节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三是严把登记上牌关。对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一律禁止登记上牌。四是规范路面运输行为。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五是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办发[]30号文件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员实施记分。超限或超载10-30%(含)记3分,30%以上的记6分。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交通、公安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六是构筑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入市通道等重要节点的控制。七是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统一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处罚。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实行倒查,依法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层层问责,层层追究。
四、整治体系和工作要求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纠风办和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三是重视舆论宣传。各地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治超工作开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意义,充分反映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治超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对一些重大活动、重要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协调相关媒体,统一口径,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严格督查考核。市治超办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各地治超工作情况的督查,严查各种治超不力、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及时立案查处。实行治超工作经费拔付与工作业绩挂钩制度,对有效履责的,及时足额拔付工作经费;对履责不力的,则酌情扣减经费并进行通报批评问责。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原则,定期对各地治超工作进行考核,赏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