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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和我市实施建设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建设与城市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社区文化,加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共享、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运作机制。
社区指市、县(区)中心城区的街道和城郊乡镇撤并后设立的等同于街道的社区,城市及乡镇商业开发居民小区,新农村建设的康居示范工程居民小区。社区文化建设主要包括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居民小区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宣传长廊等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的主体为县、区级政府及有社区单元的相关机构(如经济开发区等),要以完善街道(社区)、居民小区文化服务设施为重点,解决社区居民文化需求为目的,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到2015年底,全市要拥有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层文化设施标准要求,强化对社区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的社区文化设施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保证社区居民就近享用文化设施,开展文化活动。居民住宅小区的文化用房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196号)文件规定确保一定的空间用于公共文化活动。同时,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部门对居民小区规划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及用房做好前置审批和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居民小区文化设施用房交由所在街道、社区管理,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负有社区文化的指导和监督责任,街道、社区要保证居民小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开放,不得挪用挤占,逐步实现街道、社区文化设施“三个一”(一个综合文化站、一个公共文化活动广场、一个主题文化公园)和居民小区文化设施“五个一”(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多功能文化活动室、一个社区文化广场、一个文化宣传长廊、一个社区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的建设目标。
2.健全街道、社区图书馆(室)网络。探索建立县、区图书馆与街道、社区图书室总分馆制,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应设有藏书量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室或图书分馆。街道、社区要根据人口规模,确保每个居民小区至少拥有一个社区图书室。鼓励街道、社区联合相关出版发行企业在居民小区开设以图书、报刊阅览为主,辅以图书销售服务的社区图书室,为社区居民阅读提供方便。
3.完善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网络。抓好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和居民小区文化活动室建设,充分发挥县、区文化馆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业务指导和示范作用。街道、社区应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规模超过1000户的居民小区,均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社区文化中心和文化活动室。1000至3000户,人口10000至15000人居住区文化活动室,按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设计,住户及人口较多或较少的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增加或减少社区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要在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交由街道、社区或居委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管理。
4.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政务外网平台全面推进文化资源共享工程资源传输体系建设。以县、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为基础,建设覆盖街道、社区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可设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文化资源,为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信息资源服务。
5.繁荣广场文化。各街道、社区内的公共广场要因地制宜,增加艺术长廊、舞蹈健身、市民书场、民间艺术展演等文化项目和元素,提供电源、灯光等服务,加强环境管理,为市民文化休闲服务。公园及公共广场内的亭台楼阁,要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公共广场内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艺展演活动,增强城市文化内涵。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建的大型居民小区,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建一个集文化、体育、娱乐、休闲、节庆活动于一体的户外文化活动广场,为社区内居民提供广场文化活动场地。
6.切实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街道、社区要加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保证居民小区文化活动室必要的设备,提升社区文化服务功能,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广大市民开放其拥有的各类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二)社区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7.建立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对社区文艺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根据社区文化发展需要,县、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实文化馆、图书馆、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及居民小区文化室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人员。积极推进文化从业资格认定及聘任制度。
9.加强社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社区业余文艺团队登记备案及扶持管理制度。探索机关单位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对帮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社区文化辅导员机制;组织学有专长、志愿辅导的文艺人才兼职社区文化辅导员。保证每个社区都有机关单位文化帮扶,每个社区都有至少1名志愿文化辅导员。
10.积极鼓励民办文艺团体、民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民办文化类非盈利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其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市民文化生活。
(三)社区文艺创作及活动开展
11.各级文化艺术业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作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艺术节”,为社区文艺团队和文艺创作提供展示的平台。
12.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文艺活动,特别是抓好节庆活动。要根据本辖区文化特点和优势,培育社区文化品牌,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
13.充分调动社区“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积极性,参与社区文化建设。鼓励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走进社区,设立传习所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14.深入开展“五进社区”活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要加强对社区自办文化活动的组织指导。鼓励各级文艺团体、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电影放映企业等文化单位送书、送戏、送电影、送展览、送文化科技知识到社区。
三、保障措施
15.增加经费投入,保障社区文化事业发展。县、区财政要加大对社区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社区文化建设投资格局。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的捐赠和支持。
16.创建特色文化,提升社区文化品质。积极开展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团队、特色文化家庭、特色文化标兵以及特色文化广场、文明社区图书室等创优活动,促进社区文化设施功能完善和社区文化服务质量提高。
17.加强督查考核,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将社区文化建设纳入本级目标考核体系,切实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挥指导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文化行政部门监管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活力,支持和推进社区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