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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强化责任、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由年的0.765吨标准煤下降到0.665吨标准煤,下降13%;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年的0.781吨标准煤下降到0.624吨标准煤,下降20%。“十二五”期间,累计实现节约能源150万吨标准煤。
二、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将市下达的“十二五”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季度公布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主要能耗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和完成目标进度滞后的地区发出预警。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在创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多作贡献,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将节能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节能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统计局)
三、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
工业领域:坚持开展“四个一”节能专项行动,加强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按年度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逐户分批开展能源审计。指导督促企业采取综合性措施,挖掘节能潜力,力争年节能15万吨标准煤以上。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耗信息平台,推进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促进工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提高热电企业能源效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更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督促有淘汰任务的企业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年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和验收。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扩大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更大力度地淘汰和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总工会)
建筑领域: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管,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及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鼓励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加大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既有建筑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共建筑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末,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率提升至6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领域: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甩挂运输,积极引导运输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严格执行总质量超过3.5吨的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全面推进“绿色汽修”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开辟和优化调整公交线路40条以上,新增和更新节能环保公交车300辆以上,形成甩挂牵引车25辆、挂车50辆的专业甩挂车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公共机构领域:强化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全覆盖。推进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强化能耗监管。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每年安排2个以上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加强公共机构重点耗能设备节能更新改造。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开展好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党政机关带头节能节电,确保年度人均综合能耗下降不低于2%。(责任单位: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努力从源头上控制能耗过快增长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区域能耗水平影响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坚决把住能耗过快增长源头关。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业扩报装接电;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建成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审查意见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倒逼高耗能行业单位能耗持续下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供电公司)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在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重点行业,加快实施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推进重点企业能源中心建设,力争形成1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鼓励用电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十二五”期间,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变压器全部更新改造到位。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选择一批技术先进、推广应用范围宽、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带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电冰箱、洗衣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十二五”期间,全市推广应用节能灯不少于70万只。市、县(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设备等重点工程实施,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执法等活动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文化广电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城管局、体育局、旅游局,人行支行,供电公司)
六、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和节能执法监督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推动商贸服务业节能,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深入开展节能专项执法行动,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对其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开展拉网式排查,提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和使用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违规使用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质监局、物价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
七、不断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节能降耗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标杆,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节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政府机构、科技和媒体等节能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科普周、全国科普日等主题科普宣传活动,宣传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发挥企业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开展重点行业职工节能减排对标竞赛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党政机关单位带头节能,为全社会做出表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化广电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