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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和全面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要求,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年增加床位数500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5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2A标准,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以县(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省政府“关爱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农村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农村敬老院增挂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牌子,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将农村敬老院由单一的五保供养设施,建设成为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老年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农村建设,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利用集体、个人空置房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每个乡镇至少建一处示范性养老集中居住区。加大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经费投入,加快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立市、县、乡(镇)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各地都要依托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中按照标准要求配套适当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注重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在新建小区中应该规划建设一定数量适老型住宅户型,小区住宅、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方面进行无障碍设计。已建成小区要整合存量资源建立托老场所,强化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服务。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部投入运营。到2015年,全市新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80个,建成比例70%以上。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三)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积极争取和用好省专项资金扶持,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2012年启动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的规划建设,努力把市社会福利中心建成集市“百老惠”社区老年公寓、市爱心护理院、市老年活动中心、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到2012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的床位数150张以上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通过扶持引导,到2013年底前,各县(区)都要建成一所规模大、标准高、环境优美、服务规范,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民办或民营公助的老年公寓,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对社会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各县(区)都要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所老年护理院或老年护理部,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四)推进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到2015年,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重视“虚拟养老院”建设,到2012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家功能齐全、覆盖较广的“虚拟养老院”。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五)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我市职业培训学校和市卫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依托专业医疗机构和现有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大力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到2015年,示范性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配备比例须达到1:8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养老机构聘用专业护理人员。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区)、乡(镇、场)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一定面积的土地专供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使用,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医疗服务政策。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的医疗站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各县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发〔〕5号文件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以县(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并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政府供养和各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承担。认真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扶持政策,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鼓励和扶持老年产品开发,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积极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对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的老年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予资金扶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购买专业和中介组织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拿出不低于30%、体育彩票公益金拿出20%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督查指导。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各级老龄委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区)老龄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定期通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扩大社会宣传。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和教育。广泛宣传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广大老年人更新养老理念,适应多层次、多渠道养老服务。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