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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住房问题是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也是最关注、最企盼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提出的“住有所居”要求,把住房保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多种保障形式,统筹解决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年至年,全市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近200亿元,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29300套,建设拆迁安置房545万平方米,完成危旧片区改造237万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比例偏小,部分保障性住房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于“推进更大突破、建设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为推进更大突破、建设全面小康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紧迫任务,作为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大举措,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应尽之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建设和谐美好作出积极贡献。
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着力完善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强化房源供应、强化政策支撑,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制度覆盖20%的城镇家庭,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家庭购买安置房四个“应保尽保”,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要求
坚持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在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上下功夫,切实增加房源有效供给,积极为保障对象提供安全经济实用的居住条件。
坚持政府主导地位,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增强工作动力和活力,提高保障效率。
坚持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科学性有效性。按照多渠道、分层次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思路,完善总体设计,努力使各项制度有效衔接,促进保障对象全覆盖。注重住房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住房保障工作整体合力。
坚持规划设计引领,加强功能设施配套。科学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房源供应规模,优化项目选址。精心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完善市政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
三、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
1.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探索采取承租市场空置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出租,降低投入成本。鼓励困难家庭积累住房消费能力,确保租赁补贴真正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2.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原则上应覆盖当地40%以上的城镇家庭。各地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积极探索“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的保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货币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在普通商品房市场自主选购住房。
3.推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保障制度。对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差、设施不配套的棚户区,主要通过实施改造改善其居住条件。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与棚户区改造的有机衔接,对改造范围内征收补偿款低于规定标准线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方式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房源供应
1.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建、收购、置换等多种方式筹集,新建廉租住房以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为主。房屋建设选址应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的区域,做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水、供电、供气和交通等达到使用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建廉租住房3320套,基本实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
2.多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通过商业开发模式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投融资平台直接组织建设。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25210套,基本实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保尽保”。
3.多主体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途径增加房源。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企业在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6660套,主要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适当调剂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供需平衡。
4.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县(区)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区位条件好、改造难度小的片区可以通过商业开发模式进行改造。对区位条件差、改造难度大的片区,可参照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方式进行改造,并在建筑安装费用方面予以补助。“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棚户区58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拆迁安置房面积680万平方米以上。
(三)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
1.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和土地储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房价”方式挂牌出让。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位置、面积,并将保障性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对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县(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
2.加大对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按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资金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鼓励搭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争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托等中长期住房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3.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政策支持,使新就业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租得起房。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配建、收购、置换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5.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市域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居民首次到城市和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除按规定享受已有的优惠政策外,原农村宅基地、住房退出的,契税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与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快形成统一高效的住房保障工作网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行和科学实施住房保障绩效管理,加快建立项目管理直至房源分配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优选项目设计方案,努力在较小的套型内做到经济、实用、舒适。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