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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党的指出:“要加快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把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着力在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上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期间,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6.6万人、27.3万人、39.1万人、26.7万人、19.9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无到有,参保人数达65.4万人,参保总覆盖率达98%。率先实现新农保“两个全覆盖”,参保人数达到179万人,参保率达99.9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覆盖率达90%。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之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当前,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城乡之间发展不够均衡,制度衔接不够畅通;提高保障待遇和基金支付压力并存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是大力提高百姓幸福指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锐意进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科学把握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工作重点,注重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整体设计,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力争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新农保参保率在98%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分别达到49万人、57万人、240万人。根据省统一部署,逐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
2.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7万人、90万人。参保人员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城乡居民实现“病有所医”。
3.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0万人、35万人和25万人以上;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失业、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以及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4.社会救助。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灾害及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综合确定。
5.社会福利。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逐步向全民共享拓展,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老年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殡葬政策覆盖市、县(区),孤儿养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落实措施,加快提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水平
(一)加快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在不断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巩固“新农保”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制度落实力度,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
2.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与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和水平。
3.推进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办法,推进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健全工伤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健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4.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医疗、特殊困难残疾人及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专项救助力度。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突发困难。
5.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推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引导和规范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慈善及公益活动。
(二)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坚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参保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制度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工作目标。
1.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坚持行政推动、宣传引导、法律约束三管齐下,市政府牵头成立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健全联动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监督作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扩面目标责任制,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推动重点人群参保。持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强化参保续保帮扶。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巩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果,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鼓励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政府补贴引导等措施,帮助困难断保人员续保缴费。
4.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严格执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依法组织征收,加大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从严监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基金收支,完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将社保基金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队伍和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的全程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使人民群众切实分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着力提高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统一要求,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到2015年,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加快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全面推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10%。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健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制学生伙食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积极推动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要求相适应,切实加强慈善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3.积极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或特定的保障需求。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重)病困难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力发展居民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区域社会保障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1.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根据省统一要求,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待遇享受标准、统一的支付发放渠道、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业务管理流程、统一的征缴渠道。全面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2.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健全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有条件地区实现低保城乡一体化。
3.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衔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健全低保制度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扶贫开发等政策以及医疗、教育、住房、慈善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五)着力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按照“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分步推进”的要求,以实现精确管理为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完善和优化配置社会保障服务资源,提高管理绩效,加快推进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规范、均等、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
1.推进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工程,制定、推行规范的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明确社会保障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不同业务险种、业务环节在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化体系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2.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保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为重点,构建“网上社保”,为提高各险种统筹层次、城乡各项制度顺畅衔接、社保关系平稳转续、异地就医结算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尽快实现服务对象、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全覆盖”,探索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充分发挥“金保工程”网络系统作用,建立支持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办事的社保综合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推进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县(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功能,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各开发区和企业集中区设立社保经办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满足广大群众的不同服务需求。稳步推进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整合,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管理的统一。加强社会保障服务队伍建设,根据统筹区实际参保人数、工作负荷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作人员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经办服务大厅统一标识,经办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实行柜员式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办法,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领导,全面提高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化程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高度,把着力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推动科学发展、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民生幸福工程”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快开发区新市民服务中心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注重与基层的沟通衔接,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督查考核制度,根据责任分工和序时进度,跟踪督查,严格考核,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机构、人员落实到位,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确保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逐年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省对我市社会保障扶持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营造舆论氛围。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改进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进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知识的了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