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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党的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就业、调节人力资源市场和维护就业公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推进城乡劳动力创业就业,有效地实现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1.81万人,比“”期间增加就业3.81万人;培训各类劳动力56.69万人,是“”期间的1.25倍;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1.81万人,是年之前总和的1.25倍,城镇登记失业率2.97%,比“”末降低1.53个百分点,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就业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就业服务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城乡劳动力就业更加充分,是大力提高百姓幸福指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就业优先的原则,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突出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三个重点群体,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不断提升就业能力,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机制,切实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形成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更加稳定、更加体面。
1.就业机会显著增加。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5万人,其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2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5万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9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开展创业培训5万人。
2.失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市失业保险参保覆盖率达95%以上,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
3.就业环境显著改善。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就业结构比较合理,劳动关系比较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全市创建充分转移乡镇(街道)、村(社区)达到90%以上,全市20%以上社区达到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标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成率达100%,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全面形成。
三、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一)健全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增强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改善就业环境,健全促进就业综合政策体系。
1.增加公共投资项目带动就业。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要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要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实现扩大投资与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2.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发展智力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推动一批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发展,吸纳更多人员就业。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5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等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奖励。
3.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拓展现实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家庭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的增长点扩大就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大力开发城乡基层面向群众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引导劳动者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实现其它形式的灵活就业,对登记失业的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活动,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落实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新创办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适当奖励。全市设立总额1亿元以上的各类创业发展资金,其中各县(区)分别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市本级和各县区都要建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农民创业,农民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资金扶持服务等方面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者和征集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全面开展国家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5年,市、县(区)都要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
2.强化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为辖区内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到2015年,市、县(区)、乡镇(街道)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成率达到100%。加强创业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选聘一批创业服务专家,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创办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015年前,市、县(区)至少要创建一个省级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
3.加强创业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广泛开展不同类别的创业培训。强化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健全创业培训师资评选、培训和统一调配授课制度,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示范效能。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师资水平。引导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各种培训形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培训需求。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把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作为发放创业补贴标准。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帮扶重点人群就业。以落实政策为抓手,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把帮扶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长效机制。
1.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大力鼓励和倡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实施“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计划,每年购买5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全面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市民服务中心、蓝领公寓、邻里中心、学校、交通、文化娱乐、公共卫生、通信、银行网点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民工向城镇居民转变创造条件。
3.强化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开展调查登计工作,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全面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和零转移家庭基本情况,做到困难对象人数清、家庭成员情况清、职业技能状况清、就业培训愿望清,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到“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继续开展结对帮扶制度,每年将需要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解,以政府名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结对帮扶。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加大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为困难人员就业提供帮助,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为零。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以培养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完善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与市场和就业需求相结合,结构合理、类型多样、机制灵活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落实“订单招工、订单培训、订单服务”举措,再造我市人力资源新优势。
1.健全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城乡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不断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构建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贯通劳动者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者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将招工与培训有机结合,自主开展新员工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把开展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发展、产品升级、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城乡劳动者技能就业、素质就业。
2.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按照市场需求、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无缝对接。鼓励各类职技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新模式,在继续推行“冠名”班的基础上,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鼓励企业在资金、设备、师资、实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政府引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建立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评估制度,按照培训成果确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激励培训机构注重培训质量,并做好培训后跟踪服务工作。
3.积极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简化补贴资金审批、兑付环节和手续,确保当年安排的各项补助资金当年用完。劳动者培训合格的,根据其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且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调控制度。全面建立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有效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信息,了解本地劳动力就业状态、企业用工和岗位需求变化状态,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有效提高就业失业调控能力。
1.健全劳动力供给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大力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登记,健全基础台账,并把调查统计结果及时公布。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与全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人社、公安、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人口流动共享机制和平台,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和跨地区流动以及企业用工等方面情况。
2.健全企业用工服务监测体系。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岗位流失和员工录用等方面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变化趋势,提前应对可能产生的失业冲击。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抽样调查,扩大调查范围,实行动态跟踪,按季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工服务工作。
3.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监测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直报制度,定期做好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及时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指导职技院校合理设置市场需求专业,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定位招工和求职,引导培训机构培养市场需求的技能型劳动者,引导劳动者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适应市场就业。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1.整合人力资源市场。坚持“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对人力资源市场与人才市场招聘服务职能进行整合,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五个统一”。强化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人力资源供需双方搭建良好平台。
2.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拓宽人力资源服务内容,规范人事、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完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制,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加强对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法制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有效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对常设型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大会、人才信息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均等、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主办、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大学生村官主要承担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任务,对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主要领导或调离岗位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办法解决,确保每个村(居)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和“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对达到标准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推进基层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2.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明确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援助以及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全面联通。健全全市统一、实名制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数据库,加强就业信息收集、汇总和,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实时动态管理。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车站、闹市区设立电子显示屏,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求职通等媒体,为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领导,加快提高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化程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举措,确保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要把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加强资金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专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各项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贴息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落实扩大失业保险支出政策,强化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实施重点项目。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围绕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重点群体帮扶、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强基等工作,强化项目推进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资金保障,确保重点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就业创业的浓烈氛围。各地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