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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年6月份开展历时4个多月的平窑复垦活动,对18门以下的简易轮窑和土立窑进行集中整治、拆除复垦,全市共拆除1502座,拆除率达97%。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承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乱采滥挖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开发矿产资源、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四、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