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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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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今年10月由原来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今年10月由原来每人每月1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对进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适应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二、落实政策,切实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各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按照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基本需求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要求,科学测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县市测定五保供养标准提供依据。今后,政府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对供养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紧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的扫尾工作,切实做好五保老人集中入住工作,集中供养率要在70%的基础上有新的上升,要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要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没有登记过的要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要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建立面向城乡低保“边缘人群”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到今年7月以前,市政府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并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主要为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和特定的救助对象,具体对象的确定以及救助办法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全市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房管、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统筹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资源,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基层“爱心超市”规范化建设,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