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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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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信誉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负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政府非税收入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报经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管理、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的管理;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按照其法定职责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其具体职责为: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台帐,定期汇总本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定期与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进行对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报告制度,据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收情况。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一)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进行汇总,开具《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多笔资金汇总缴入代收银行。或者是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含各类罚没款专用票据),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财政专户。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编制和预算执行

各执收单位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真实准确”及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统筹安排的原则,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编制,增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确定的原则为:以上年收入实绩和政策性调整为基本依据制定下年度的年度收入计划,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的收入来源。如政策调整影响收入较大的,在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时,执收单位须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确认。

(二)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下达。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将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下达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将收入计划层层落实分解到位,确保收入计划完成。

(三)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调整。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或征收标准调整或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调整的,部门(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年度收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

四、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考核激励机制

为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的完成,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考核激励机制。

(一)对单位超收部分,除当年政府统筹、安排单位预算和超收奖励外,其余全额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纳入部门预算使用,以丰补歉。

(二)执收单位可按经政府批准的标准计提征收经费,在此基础上,当年实际征收数超过当年计划指标的,剔除政府集中统筹后的部分除可适度增加单位预算安排外,经政府批准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执收单位的奖励。(以上超收奖励不适用年内调减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五、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行为。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定期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的审核,确保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的真实准确,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编报不实、虚报或瞒报非税收入的,不予追加预算支出指标,不实施超收奖励政策;同时要严肃纪律,规范非税收入减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要对财政专户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银行网点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机关在收款时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应收尽收、是否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涉及专项支出的是否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