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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职责。统筹改革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强化指导管理职能,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健全“辖市(区)统筹,辖市(区)(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大教育资源,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学内涵,构建覆盖城乡、结构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普惠性、可选择的优质学前教育。
二、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
到2015年,以建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完善辖市(区)统筹,辖市(区)(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扶持和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形成“多元化、可选择、可持续”的协调、健康发展新格局。具体为: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街道)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90%以上,85%左右的3岁以下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
原则上每万人配建一所3轨规模的幼儿园。到2015年,新增幼儿园60所以上。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普遍建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农村、城市幼儿在公办园入学的比例分别达80%、50%以上。
从年起,新设幼儿园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合格园标准;到年,所有乡(街道)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省优质园达75%,2015年达85%左右。
创新办园机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促进其特色化、多元化发展,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可选择的学前教育服务。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编制达到省定标准,全市专任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95%,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逐步达到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设置要求。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
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
三、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区域新市、新社区、新园区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在坚持政府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促进民办幼儿园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2.完善辖市(区)统筹,辖市(区)(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实施“辖市(区)统筹,辖市(区)(街道)共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辖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布局、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畴。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建设、征地、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扶持乡(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
3.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领导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不低于省定标准。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要落实城新建小区和农村新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病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4.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街道)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省优质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按符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园舍标准和安全要求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6.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满足个性化、特色化的学前教育需求。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完善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学前教育资源充分满足普惠性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并规范民办幼儿园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7.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新市建设中,按规划留足学前教育用地,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学前教育用地及幼儿园建设资金计入土地整理成本或出让成本底数。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时,配套幼儿园必须在完成项目开发总量的50%前建成,或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幼儿园建设完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验收。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公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竣工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产权移交免除划转费用。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清理收回。
8.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重视乡中心幼儿园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村合格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中心幼儿园分园,尚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条件的村,可设立乡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不断完善辖市(区)、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中心园与分园(教学点)要实行人员、教学、经费、设施等统一管理。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9.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辖市(区)为单位制订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10.加强0—3岁早期婴幼儿教育。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建成为科学育儿指导基地,加强对0—3岁早期婴幼儿教育的研究,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积极宣传早期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开展多形式、有质量的科学育儿讲座、亲子活动。对早期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面向社区、具备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人员队伍。到2015年,60%以上幼儿园建成托幼一体化的示范园。
(三)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11.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制订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逐步增长。市和辖市(区)财政在教育经费安排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乡幼儿园扶持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给予资助,所需经费在各辖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各辖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和对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12.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通过吸引企业捐资、社会资金投入及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等手段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以满足群众对不同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13.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园类别,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每年核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为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14.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统一财税票据,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民办幼儿园要按规定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实行税务登记。坚决查处乱收费,在正常保教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5.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依据国家、省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和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各类人员,也要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依法管理。通过引进新毕业高学历优秀人才、小学富余在职优秀教师培训转岗、非公办幼儿教师择优核定录用等途径,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
16.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照省统一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
17.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保障。从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公办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原岗位执行。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其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18.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大幅度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以及特级教师的培养,实施“十百千”工程,五年内培养10名“名、特、优”学前教育专家,组织100场学前教育专家讲座培训,培养100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能手,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五)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19.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应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20.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技防实施标准配备好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所有幼儿园食堂建设达到市B级标准以上,新建园及省、市优质园达到A级标准。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入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责令停止招生和办园,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21.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和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22.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严格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玩中乐,乐中玩,培养幼儿健康的情志,促进体、智、德、美全面发展,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内涵特色建设,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23.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卫生、物价、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开展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工作先进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定期召开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的实施工作。
24.制订和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各辖市(区)是实施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主体,要根据“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依据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以辖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合理分解年度任务,切实落实经费投入等保障措施,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培植典型,提供经验,形成特色。
25.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各地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