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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围绕国土资源部每年制作的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严格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巡查责任,严格纵向监督。完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根据当地土地、矿产利用、违法和信访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点,并落实责任人,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切实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健全镇(街道、园区)执法监察信息员、村协管员制度,调整和充实协管员,实行协管员辖市区内全覆盖,充分发挥协管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
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把国土资源信访纳入镇(街道、园区)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推进信访工作高效运转。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时限、定要求”和“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并作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全面启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畅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社会公布。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对领导批办、部门转办、驻点执法清查、媒体反映和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工作中发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多种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
(二)严格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各级政府应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与市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定期通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每个季度以及每个年度都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完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通过责令当面汇报、部门联合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完善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所有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在各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建立对重点信访、重点违法镇(街道、园区)实施国土资源驻点执法清查制度。对每季度和年度国土资源信访量、违法案件数在全市排名前列的镇(街道、园区),以及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督办信访或违法案件查处的镇(街道、园区),由市国土、监察部门联合,对该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在建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驻点执法清查,形成专项报告,通报所在辖市(区)政府,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镇(街道、园区),除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行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外,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办理工作。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国土资源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监察、检察、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相互配合,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切实提高执法监管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一)强化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部门要争取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严格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实现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
建立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深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强化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三、强化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15号令和纪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执法监管的重要性,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国土资源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的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