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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税收入监管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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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税收入监管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把非税收入当作本单位自有资金,少数单位未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部分单位非税资金支出管理不够规范。随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到位,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不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全力促进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

(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从年1月1日起,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单位自有资金。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分配权均属财政。各执收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或滞留。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非税收入收支完全脱钩。非税收入收缴不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财力,按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和标准核定安排执收单位经费支出,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拨款。执收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安排支出的,应编制详实的资金收支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作调整部门预算处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考核。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政策,既不得随意减免,也不得乱收滥罚,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加大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考核力度,对超额完成年度收入征收计划的,可给予执收单位一定奖励。对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按短收金额削减执收单位当年项目支出或专项公用支出,同时削减执收单位下一年度经费支出规模。

三、坚决禁止违规使用非税收入行为

(一)严禁不按预算使用非税资金。非税资金全部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未列入预算安排的非税资金。对已列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用途。

(二)严禁转移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所有非税收入都必须在本单位规定账簿核算,不得转移至下属单位或有关学会、协会;不得在往来账目中核算;不得用房租收入抵冲招待费等方式变相转移、坐支非税收入,否则视作“小金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禁违规使用非税资金发放奖金福利。未经批准,实施公务员津贴补贴单位和发放(含预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奖金、福利,不得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工资性附加计提基数。

四、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财政、国资、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实现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督查工作。为确保非税收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设置和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坚决取消违规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坚决撤销违规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清理,在年3月31日前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1号)、《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市人民银行冻结账户,账户资金收缴国库。今后,未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