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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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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管理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治污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年72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2%,控制在634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年52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4%,控制在504万吨以内。、东台和大丰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响水、滨海、阜宁、建湖、射阳等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对“小化工”生产企业按计划进行关闭和搬迁。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关停,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四)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每年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得少于1家。全面实施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全市所有化工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有印染企业水污染物全面实现I级达标排放。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指导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期间,全市要新增城市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20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2万吨。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止和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关闭、搬迁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排污口。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到年,市区饮用水源上游的区大纵湖镇、秦南镇、义丰镇和各县(市)饮用水源上游的各乡镇都应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和县城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

(七)推动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为主的二氧化硫治理。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和全市所有的热电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末,全市完成1100兆瓦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5000吨。城市、县城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都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东台、大丰等3个城市市区年底前关闭淘汰1吨以下燃煤锅炉,年底前关闭淘汰4吨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全社会用煤量,减轻燃煤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八)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年7月1日开始,已对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年1月1日开始,对全市所有热电燃煤机组实施脱硫管理,并对烟气脱硫进行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九)强化重点企业治污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各地政府要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决定。凡被环保部门发现连续4次超标排放、污染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年底前,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都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治污减排重点工程、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治污减排、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五、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要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和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6大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按照“减二增一”的原则进行核准,对不能实现的一律暂缓审批。

(十二)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政办发〔〕93号)和《关于明确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环管〔〕262号)以及《市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名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分批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十三)严格治污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治污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治污减排监察体制,加强治污减排队伍建设,加大治污减排管理力度,完善治污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治污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治污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治污减排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

六、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十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为加强对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李强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周古城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治污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吴雨晴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治污减排工作顺利实施。

(十六)明确责任,建立督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为各地治污减排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治污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到具体项目和负责人,使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具体责任人。治污减排工作将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治污减排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4次,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把治污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三个文明”考核评比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该地区各项评比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实施区域建设项目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