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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全力推进现有工业集中区整合、优化和升级,着力形成推动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有效载体与机制,提升工业集中区的集聚功能与产业集中度,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业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从而实现工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期间,除省级开发区外,集中力量发展30个与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特色明显,对区域经济起带动作用,平均营销规模达20亿元的重点工业集中区,新增定报企业2000家,其中有10个集中区主导产业集中度达70%以上,单个营销规模达30亿元左右,成为全省有影响的产业集群。全市工业集中区年实现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占全市工业经济比重达30%以上。初步形成产业较为集中的工业体系和功能较为完善的集中区公共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布局的原则。对现有工业集中区要依据建设用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特色产业状况、区位交通状况和发展潜力,采取扶优限劣的方针,逐步减少集中区数量,提升产业集中的规模和质量,推进全市工业集中区在空间布局上的优化和调整。
(二)规划先行的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集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工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重点工业集中区分区规划,促进工业逐步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三)一业为主的原则。以特色产业或基础产业为依托,突出资源优势、行业优势或区位优势,科学确立集中区主导产业及发展方向,坚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走“主业突出、一区一品”的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四)集约经营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工业用地投资密度和产出效益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建设多层厂房,所有新上项目都要集约化用地,积极推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节能应用技术,坚决淘汰资源、能源高消耗的产品。
(五)生态发展的原则。严格杜绝高污染项目,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实行清洁生产,推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建立环保监督机制,完善集中治污设施,切实加强工业集中区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高起点地建设一批环保型、生态型、安全型工业集中区。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工业用地管理。在全市第三轮土地修编规划中,调整增加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划。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折地指标中不少于30%用于重点工业集中区建设,根据各重点工业集中区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发展速度,实行由集中区申报、市国土与经贸部门联合评估、分管工业市领导审批的土地计划安排办法。加强工业用地的节约与集约管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的有效供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清理、整合闲置土地。依法清理、收回征而未用、用而多余的工业用地,严厉制止以项目圈地或先征用后转让等炒作土地的行为,坚决杜绝各类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今后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应不少于120万元,投入产出每亩应不少于150万元。
(二)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将通向重点工业集中区主要道路、水、电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省产业集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财政对重点集中区所在乡镇要逐年增加乡镇财源建设资金。集中区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应逐步增加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集中区工业企业全部纳税总额按每年递增15%超出部分的县、镇留成部分,也可返还集中区填补基础投入的不足。允许有条件的集中区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土地出让的溢价部分可返还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投入。
(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凡到重点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统一收取各项规费。经墙改部门认定,已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免收墙改基金。建立标准厂房建设的评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投资额、建筑面积、建筑楼层、建设标准等指标,在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等方面可给予建设业主适当的优惠,也可从基础建设资金中列支,给建设业主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房产营业税、产权转让的房产契税实行减半征收。允许在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办理。凡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应先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
(四)引导企业进区发展。今后,新办工业企业要一律进入重点工业集中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办工业企业,应采取措施逐步向重点工业集中区转移,其新建厂房用地允许按规定以原厂房用地进行置换,不足部分由集中区优先安排。在重点工业集中区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进入重点工业集中区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都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市经贸、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无收费许可证或收费不登记的,企业有权拒交。对进入重点工业集中区新办工业企业和开发标准厂房建设业主的各项收费实行扎口管理,其中自主建设的工业项目各项建设规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元(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实行一票统收,其他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由各县(市、区)按本文所规定的限额,明确各部门具体收费标准,并落实一个窗口单位统一办理。涉及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等,由事前收费改为事后依法收取。已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的同类新办项目,经主管行政机关确认,不得重复评估收费。
(五)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可在土地使用、厂房租赁、设施配套、税费收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倾斜优惠的政策,鼓励科技先导型、生态环保型、资源深加工型、能源节约型、循环经济型、产业龙头型、投资战略型等工业项目到工业集中区落户兴业。对重点工业集中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孵化园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比照落实各级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投资超千万元、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项目或新入区的龙头企业项目,对集中区内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项目,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每一年的上年度实际纳税额为基础,其新增加的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企业鼓励其发展。
(六)加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倡导在集中区设立为区内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或区内企业互助担保的融资服务平台,设立开展区内企业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检测、技术研发或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服务平台,设立协调集中区内用工矛盾、帮助企业招聘人才、培训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设立提供各类信息咨询、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帮助企业商务领航的信息服务平台等各类服务机构。市将选树10个示范服务平台,进行重点扶持。各县(市、区)和相关镇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集中区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引导基金,扶持服务平台的初期建设。服务平台自成立起3年内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集中区管理机构建设的为区内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其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规费比照本文政策措施的第3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区规划制定、基础建设、要素协调、服务配套、政策落实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的领导,为集中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抓紧做好30个重点工业集中区和10个示范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认定,每年对30个重点工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度、投资强度、发展速度和新增定报企业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争取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