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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性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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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性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一、明确经营性用地管理范围,统一处置政策

(一)经营性用地是指房地产、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其范围包括:

1以出让方式(包括授权经营、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的用地;

2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储备的规划用于经营性的用地;

3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需“退二进三”的土地;

4原有划拨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用地;

5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所涉及的经营性用地;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所涉及的经营性用地;

7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按城市规划可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8已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可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9其他经营性用地。

(二)经营性用地处置政策:

1新增经营性用地:凡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不得协议出让。

2改制企事业单位用地: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应以公开的方式出让。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经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用土地出让金收益弥补其净负债;对有净资产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出让金收益按各分区土地收益范围上缴政府财政。对改制企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变现土地资产筹措改制成本或因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需要对原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储备,并根据该土地的原用途和取得方式给予补偿。

3拆迁、搬迁企事业单位用地或者“退二进三”企业用地:对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企事业经营发展需要拆迁、搬迁或“退二进三”企事业单位用地,可以按照拆迁或易地重建等方式对其原使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或置换。原土地按城市规划可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并补偿后按市场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按城市规划可单独出让的“退二进三”土地,对改制企事业单位可按原用途评估并确认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计入改制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按经确认的原用途的土地剩余使用年期的现时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按城市规划可改变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但须成片开发不宜单独出让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用地,经单位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收购储备。具体补偿方法为:对拟改制企事业单位可先按原用途评估确认的土地价格的80%补偿;对已改制并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经确认的原用途的土地剩余使用年期的评估价格补偿。

4破产企业土地: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其原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可作为经营性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公开出让。经政府批准,可用土地出让收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5闲置土地:闲置未用并可收回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用地,由政府按规定收回后在土地有形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6因房地产抵押、法院判决等处置现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不改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现状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后,可以出让、租赁或者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方法处置;需要改变土地原有用途或改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现状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原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7根据城市规划,属于近期城市旧城改造范围的土地,应根据政府统一的规划要求进行处置。对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土地转移手续的,可以通过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年租金后,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手续;已改造、拆迁公告的地块,不得办理房产、土地转移手续。

二、实行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控制供应总量

(三)加大经营性用地计划管理力度,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实行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的双重控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控制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

(四)经营性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初会同发改、规划、区政府、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考虑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数量,合理编制市区经营性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执行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对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总量计划控制,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供应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如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供应计划的,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2控制新增用地原则。按市区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一定比例控制新增经营性用地的供应。

3分区安排的原则。按照市本级、区、区和市开发区的当年建设计划,安排各区的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4符合城市建设要求、发展方向和兼顾旧城改造、企业“退二进三”实际需要的原则。

5供应计划和开发地块相协调的原则。考虑具体地块的开发序列统筹安排供应计划。

三、加强经营性用地的市场化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六)严格经营性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行经营性用地公开交易制度。

1坚持对经营性用地在土地有形市场集中统一供应,严格控制和垄断经营性用地的一级市场,在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六大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增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有形市场运作。一是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布经营性用地交易规则,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和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二是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对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市交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的首次交易,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达到转让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七)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土地有形市场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严禁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和私下交易。

(八)对拆迁定销房和农民住宅楼,继续实行统筹安排、定点建设和执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逐步试行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对市区中已建、新建及规划建设道路两侧用地实行控制,特别是在规划宽度6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50米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划拨用地。

(十一)实行城市经营性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因建设需要使用市区内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进入市场。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十二)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制度,将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条件与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土地的价格管理,完善市区地价体系

(十三)建立市区六大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统一的地价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专业人员评估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并按照每三年调整一次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市区六大分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以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

(十四)逐步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和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十五)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估价行为。凡在市区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都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对不按规定报送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进行评估,经固定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十七)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用途、级别等因素按照公布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拟定租金,签订租赁土地使用合同。

五、严格经营性用地收益管理,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十八)加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1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出让结算账户,统一结算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政府土地净收益,土地出让金进入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结算中心土地出让结算账户后,用于地块的前期征用、收购、拆迁、通平等开发支出。支出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政府明确的土地前期整理单位或用于被征(用)地单位的补偿。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结算中心在地块出让结束或年终对收支情况进行决算或审核后,及时将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足额解缴政府财政,不得坐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加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征收。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凭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办理具体土地使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3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在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土地收购费用、征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业务费和预计土地净收益,分类编制地块开发成本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地块出让收入全部实现并移交土地后,对地块进行清算,地块清算结束后,及时编制地块收支决算,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定。

4区、区和市开发区及有关乡镇属于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全部收入直接缴入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结算中心土地出让结算户,进行结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划转到各区。

(十九)市区土地收益分配:

1六大分区中市本级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归市财政;区、区和市开发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按其出让净收益的10%由市统筹,具体地块的净收益由市国土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2六大分区以外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归各区政府,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的分成比例由各区制定。

六、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保障土地供应潜力

(二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编制近期、中期和远期土地储备规划,并在每年年初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

1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4闲置土地;

5市区改制企业需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按城市规划需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用地;

6市区涉案企业需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偿还债务的土地;

7纳入城市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8抵押给银行需要处置的土地;

9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二十二)增强土地收购储备的能力。市区的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六大分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采用“三统一分”的办法,即统一市区储备土地的规划、统一市区储备土地的计划、统一市区储备土地的农用地征(转)用手续,储备土地的资金及开发管理由涉及的各区分别筹措。市财政每年在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量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收储能力。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储备,以供应市区各类建设用地,调控市区用地需求,确保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七、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

(二十三)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对经营性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都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信息、地价和土地交易资料可查询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四)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对经营性用地计划、出让底价、挂牌(拍卖)起始价、土地资产处置等,一律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对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对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未经土地公开市场而采用协议出让的,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干预和插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的,不论个人是否从中得到好处,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