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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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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管理意见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法制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劳动合同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开辟专栏,普及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宣传依法参保先进典型,对拒不参保或恶意欠费的用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增强全市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经营者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意识,保障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义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动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联合登记窗口。王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告知其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将登记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检查其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二是健全社保信息管理网络,实现财、税、库、行、保联网。由财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在现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联网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纳入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实时反馈,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户与纳税户的实时比对。对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数额。

三是严把就业入口关,加强单位用工管理,建立社会保险源头控制体系。各类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员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凡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在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招录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招聘用工信息时,应明确相关社会保险事项,并作为签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派遣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将在市区范围内介绍就业的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使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使用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近距离接触家庭、接触居民、接触企业的优势,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参保情况逐户登记,建立台帐,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参保单位和末续保人员催办督办、跟踪落实。

四是创建社会保险诚信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实施《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省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加强对已登记参保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和人数的稽核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的评定活动,并将评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使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活动纳入社会诚信管理机制。

五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制度。对未在法定时间内登记参保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根据其工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因素,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分离征缴的办法,核定其单位应征缴额,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同时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在限期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并足额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并做好个人帐户记载工作;否则,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记载个人帐户。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是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以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开展经常性的维权执法活动,将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结合进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二是要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在坚持常规检查与举报专查相结合的基础上,把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单位和改制、转制后未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已建立观代企业制度的乡镇企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实施重点监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在媒体上公示查处结果。

三是要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断保审核制度。严格控制用人单位非正常因素减少参保缴费人数,对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断保手续的,须严格执行断保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办理断保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断保手续时,要填写续接社会保险关系联系卡,进行跟踪管理,同时,要及时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手续。

四是要建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登记联合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察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情况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及时查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征费过程中,应将计税工资和缴费工资进行比照,发现有较大出入的,须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据此调查核实并调整征缴计划。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有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沟通情况,互相配合,协同动作。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不得将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经贸、体改、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在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核清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协助清偿社会保险欠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目标地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监理、房产交易、会计师、律师等各类行业主管单位在进行相关资质年检认定时,都要把参加社会保险列入必备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履行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体观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市推进“两个率先”、实观富民强市的重要目标。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目标管理,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并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考核奖惩。建立荣誉审查机制,把社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作为提升晋级、安排出国考察、购置控购物品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努力开创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