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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文化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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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文化建设工作意见

一、建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县(市、区)建立。资金使用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用于文化精品生产和重大文化建设项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下列方法筹集: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录像厅、游戏厅、游乐场、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应当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应当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市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市金库;县(市、区)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县(市、区)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二)市、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中,市级的集中50%纳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市、县(市、区)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列支出预算,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四)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的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五)继续执行高消费娱乐项目营业税50%的返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继续从征收的高消费娱乐项目的营业税中划拨50%,并按其实际划拨数列同级财政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掌握,主要用于支持民族的、高雅的文艺创作和活动以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努力扶持和发展文化产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

(三)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开办的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费用。城市小区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供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

(三)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按规划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四)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或转让。对原划拨的土地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3—5年的土地租金;对划拨的土地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依法纳税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五)利用文物保护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10%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市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划出0.5%,用于文物的维修。各县(市、区)也应将本地区文物维修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文物维修费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六)各地要继续发挥撤并乡镇原文化站、广播电视放大站和影剧场所等文化阵地的作用,同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闲置。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快形成以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以骨干文化企业为龙头,丰富的文化底蕴为依托,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净资产为负数的改制单位,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以用于弥补文化事业单位净负债,也可以用于支付分流职工的改制成本。可以在文化企业单位内设立政府文化定向股,用于保证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定向股实行不控股、不分红,保持增值。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拓宽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事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四)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实行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快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对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

五、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由各级文化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经批准后认真实施。

(二)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书画院、艺术学校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县(市、区)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

(三)市财政在保持“九五”期间文化投入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有关经费补助,即:每年安排文化专项经费60万元,重点用于文艺创作、精品生产等。每年安排市级文物单位维修保护补助经费15万元,市图书馆图书购置经费50万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10万元。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建设配套资金20万元,重点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有关县(市、区)和乡镇也要落实配套资金,解决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五)市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专项经费,其中18万元用于发展乡镇文化事业,22万元用于新剧目调演及群众文艺会演活动。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文化市场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稽查。

(七)扶持省淮剧团、市歌舞团的发展。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两团”的大型修缮、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给予支持。人员经费在现有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80万元,市文化局根据演出与补助挂钩的原则对“两团”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出精品、出人才,鼓励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发挥新增资金投入的效益。

(八)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政府文艺奖”,专门奖励在国家、省重大文艺赛事中获得较高层次奖励的文艺作品和演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九)各县(市、区)必须重视文化建设,加大对文化投入的力度,并从财政预算经费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为拓宽文化经费的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颧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接收捐赠的对象和范围为:

1.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书画院、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方面的捐赠。

(二)境外对文化事业单位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入,可给子一定的奖励。

七、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性的各种规范、标准和办法,认真落实好文化经济政策,并列入目标考核。

(二)文化部门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同时,要加强文化系统财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要加强协调,鼓励共建,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要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拨款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按项目拨款或以奖代拨。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得挤占、椰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

(三)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