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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卷烟零售市场管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卷烟零售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正在形成,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在得到有序维护的同时,也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卷烟零售点数量大幅增长,在卷烟零售市场上仍然存在着违规进货、销售假冒烟、走私烟、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一些卷烟零售经营者甚至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这些问题若不加以高度重视,必将会使卷烟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陷入恶性循环,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卷烟零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通过和中国政府的正式签署加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针对当前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卷烟零售管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卷烟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关键。根据我市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销售总量和现有的卷烟零售户的分布情况,以及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对我市新增卷烟零售点,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局调控:
(一)城市(含县城)繁华地段、主要干道的卷烟零售点要选择店容店貌较好,市9适中的商场和有相对经营规模的零售单位(个人),按照间距(两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设置;城市次要道路(包括街道)以及集镇(含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点按照间距不少于150米设置。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宾馆、酒店等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上述距离限制,但只能设立1个零售点。
(二)城市及集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200户以下的设1个,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
(三)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卷烟零售点1个,但人口达不到150人或50户且与其他有卷烟零售点的自然村较近的,暂不设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大厅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一般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30米。
(五)五金、机电、建材、水产、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100米。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内暂不增设卷烟零售点。
(六)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市市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人口设置卷烟零售点。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八)残疾人本人在自己住宅附近(100米以内)开办的卷烟零售点,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可适当放宽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非主营副食品的;各类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其大门两侧50米内。
三、严格把关,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对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必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并绘制实地勘查图,建立申请许可证档案。发证机关要严格遵守时效制度,在20日内要完成许可证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发证机关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要提供法律法规和经营知识的培训服务,以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烟草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四、加强协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烟草零售市场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卷烟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烟草制品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卷烟零售市场实施检查,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一)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二)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转借、涂改、变追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六)申请人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加强执法的配合协调,做到整体联动,齐抓共管,把卷烟零售市场的管理上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