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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办,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控制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建设原则,积极实施农村道路灰黑化建设,基本实现乡乡、村村通水泥(沥青)路,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市农村公路网,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人民群众出行质量,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在北率先建成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年到年,用5年时间,对全市纳入省规划的5280公里农村公路进行等级化改造,其中县通乡公路650公里,乡通乡公路730公里,乡通行政村公路3900公里。基本实现县到乡公路达到二级公路标准,乡通乡公路达到三级公路标准,通行政村公路达到四级标准,实现村村通水泥(沥青)路目标。
三、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各地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和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市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和组织、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项目的规模、技术方案、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建设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地方自筹资金以及全过程的组织协调。
四、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点多、面广,投资额大,战线遍及全市,施工组织难度大,建设管理任务艰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组织科学规范,受控有序,推进有力。
(一)项目业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视建设规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交通局作为实施主体(业主)。
(二)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具备条件,优先安排”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年实施,当年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应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三)工程实施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基层和一线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比较薄弱,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县范围统筹技术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线形技术标准满足规范要求,并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的耕地资源。对于通行政村公路由于受地形限制,按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工程艰巨、难度较大的路段,个别技术指标可采用规范的下限值,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县城通达乡(镇)公路原则上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各乡(镇)与乡(镇)的公路原则上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原则上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一个等级预留道路红线,以满足日后发展的需要。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其它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验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工程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形成全员质量管理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及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国债资金(国债项目)、省筹资金、市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其中省补资金为:县通乡镇公路每公里补助45万元,乡镇通村和乡际公路每公里补助10—15万元,市政府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每公里1万元。各地方政府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上要向农村倾斜,并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保证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充分调动各地建设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引导农民自愿出工,但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和避免增加农民负担。资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实行项目和廉政双合同制。
六、养护管理
要重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立“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意识。农村公路改善提高后,已列养的公路,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及时充实养护力量和安排养护资金,加强养护。未列养的公路,各县、乡人民政府要制定长效的养护政策、资金来源和养护机制,积极探索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