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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改有关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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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改有关政策实施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都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成本价

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上调5%,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从800元调整到840元,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产权单位应按房改政策继续积极向现住户出售。

三、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调,幅度不超过2.5个百分点,即可由在职职工2.4%、离退休人员3.6%分别提高到4.9%和6.1%。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按照政办发()4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区老职工购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250元调整为33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5.52元调整为5.82元。职工在新购房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工作年限计算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离退休人员和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由10%调整为12%。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可根据财政和单位现有条件,在不突破市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办发[]55号文件精神,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市区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其具体补贴办法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

五、各企事业单位房改政策调整超过上述规定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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