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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我市现有47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5400多人;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2个、组3个。多年来,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组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少数民族仍有一部分在生活上还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全市的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以使少数民族尽快走上富裕之路。这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实践,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少数民族的脱贫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脱贫,没有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小康。“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领导,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到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这是全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全市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工作,使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是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从年开始,在全市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千户扶贫工程”,每年争取使现有的1644户贫困家庭中有500—600户脱贫,力争到年,使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在“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村、组地方和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建立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基金,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各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4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所在地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号文件精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强化领导,增强合力
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是全市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民族聚居村、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扶贫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交通、司法等多方面对少数民族进行帮助和扶持。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少数民族扶贫开发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少数民族年度扶贫资金,落实好扶持项目,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优先改造少数民族草危房,改善民族敬老院设施条件。水利部门要帮助民族聚居村、组兴修水利设施,扩大旱涝保收面积,改善生产条件。交通部门在推进农村公路等级化工程和交通扶贫工作中,要对民族聚居村、组的公路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卫生部门要改善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饮用水条件,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减少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致贫现象。科技部门在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星火计划”、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活动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力度,通过“星火培训”、“科技三下乡”、“科技大篷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推广应用。教育部门要改善民族聚居地区的办学条件,全面改造教学条件薄弱的民族学校,确保现有的学校达到同类学校标准;减免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杂费,确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的入学率、普及率“十五”末期均达到99%以上。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严厉打击拐买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